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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总量控制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6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进总量控制内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上级任命人员、符合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引进人才及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属,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基层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分级实施。

第四条  人事处是学校进行公开招聘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招聘计划的制定和招聘信息的发布等。用人单位按学校公开招聘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下一年度招聘需求计划报人事处。

第六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我校事业发展规划,对各单位招聘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新年度招聘计划,报校党委研究审定后,根据实际招聘情况,报备中共福建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编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招聘计划统一由人事处在三明学院校园网和省人社厅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境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人事处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人事处和相关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确定可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编制考试方案和考试人员花名册。考试方案以及考试人员花名册应当在三明学院校园网人才招聘栏目及省人社厅网站上公布。

(三)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人数不少于上岗评委人数2倍的专业评委库,非紧缺专业的评委库由人事处提供。评委由人事处于面试前一天从评委库抽出。

(四)经省人社厅批准后,由人事处牵头,用人单位配合,在校内监督员(学校统一招聘事项由校纪检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各院和教辅为主招聘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党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的现场监督下开展面试工作,经各应聘岗位所确定的专业评委考核后产生拟聘用人选。

(五)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将拟聘人选名单、有关材料、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审核。

(六)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资格审查、考试与考核

第十条 考生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相关单位根据学校公布的招聘岗位、专业名称、学历学位等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并报人事处进行复审后,确定可以参加应聘考试的具体人员名单。

应聘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通知参加考试,到校参加考核须填写《三明学院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若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将取消相关应聘人员的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将应聘人员材料统一交人事处存档。

第十一条 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和形式要明确体现在考试方案中,各岗位考试方案应当提前10日报人事处审核。

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和具体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应着重考核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内容与形式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实际要求制定,面试主要采取试讲、技能测试以及问答等方式考核,科研成果以及思想表现等方面突出者可实行量化加分,具体方案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同意。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考试结果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人事处网站人才招聘栏目上发布。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聘用考核的领导和监督,对考核办法、应聘人员资格审核、面试花名册等事项应当提交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人事处根据同职位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以及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应聘人员应当依照省人社厅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体检有关要求,到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三明学院校园网人才招聘栏目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反映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处会同纪检部门或相关用人单位党委指派的监督员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人事处根据人员聘用的不同方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上班报到时须持以下材料:

(一)报到证原件(境内应届毕业生提供);

(二)最后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台湾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三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三明学院教师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被聘用人员凭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提供专业评委库时,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做好招聘工作,保证年度招聘计划切实得到实施。不纳入招聘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在招聘过程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聘人员,应当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公开招聘暂行规定》(明院办发〔201124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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