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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学法人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及其当代困境:剑桥大学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22 阅读次数:159

英国大学法人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及其当代困境:剑桥大学的案例


摘 要

与一般大学不同的是,剑桥大学在成立时既没有创始特许状,也没有创始人,最初是根据习惯法中的风俗或时效而成立的。从建校早期开始,剑桥大学就运用了法人的所有权利,但一直到1571年的《牛津剑桥大学法》,剑桥大学才被正式的法人化。但是,由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并不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同时剑桥大学等英国大学又依赖政府的拨款资助,因此一定程度面临着“国立化”困境, 其办学自主权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关键词

大学法人;剑桥大学;学术自治

赋予大学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国家从直接监控转变为间接指导关系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趋势。长期以来,英国大学被认为是大学自治、学术自主的典范,其制度基础可追溯至中世纪的大学法人地位。然而,作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独立法人,英国大学的自主权却如马丁·特罗所分析的那样,呈下降趋势。如何解释这一看似自相矛盾的现象?本文主要以剑桥大学为案例,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英国大学的法人类型

根据设立方式,英国大学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类通过议会法案成立,如1988年教育改革法设立的新大学;少部分在1992年前成立的大学是通过议会的法案(其关键部分为章程)设立的。这部分大学也被称为章程法人。

另一类是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如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格林威治大学。这两所学校虽然设立方式一致,但学术声誉差别很大,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是享誉全球的世界一流大学,格林威治大学是一所在英国排名非常靠后的大学。成立于1895年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享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是受《1985年公司法》规制的担保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它又是受《1993年慈善法》规制的豁免慈善团体。作为担保有限公司,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没有股东,实行会员制。和其他公司一样,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也有自己的董事,其董事成员为学校理事会的成员(主管教学学习的副院长、学术委员会的副主席以及聘任委员会的副主席除外)。作为一个豁免慈善团体,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并不受慈善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但从2010年6月1日起,出于慈善目的,开始接受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的规制。该校必须服务于慈善的宗旨,并促进公共的福利。

第三类就是经由皇家特许状设立的大学,这些大学的法律地位被称为特许法人。大部分1992年前成立的英国大学都是通过皇家特许状获批成立的。例如,1592年成立的都柏林三一学院的创校特许状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的。1909年成立的布里斯托大学也是经过皇室特许状设立的,国王爱德华七世会同枢密院在1909年5月17日同意了大学的成立,并在5月24日签字。特许大学(包括牛津和剑桥的学院)属于拟制人,是通过特许状创造的集合法人。作为拟制人,特许法人具有一些和“自然人”一样的法律能力,具体包括①被起诉,或提出起诉;②签订合同;③拥有财产;等等。

和一般大学不同,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在成立时既没有创始特许状,也没有创始人,其最初是根据习惯法中的风俗或时效而成立的。随后才获得教皇英国皇室的认可,并最终通过正式的章程进行了规范。正如英国大学校长委员会在2009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牛津和剑桥的设立“既没有议会法案,也没有特许状,但却有章程,修改章程中的重要部分需要获得枢密院的批准”。

二、剑桥大学法人地位的确立

巴黎大学是世界上古老的大学之一。1208—1215年间,巴黎大学就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等最古老的中世纪大学一样,剑桥大学的产生可以说是“无中生有”,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是教师和学生自然汇聚到一起,并组成团体传播学问的结果。因此很难认定其确切成立的日期。

现在,剑桥大学将1209年宣布为自己的创校年份。这一年,牛津大学和当地市镇之间发生激烈的冲突,一位牛津学生用箭射死了一位镇上的妇女。牛津的市长和市民没有抓到肇事的学生,一怒之下带走了两个或三个与其同住的学生,并在征得约翰国王的同意下,将他们绞死在牛津大学的外墙之外。一群牛津学者离开牛津,前往剑桥,并在那里创办了学校,这就是剑桥大学的起源。

从创校之日起,剑桥大学就是一个普通法法人,享有法人的一些特权,其法人成员包括名誉校长、教师和学生。和巴黎大学一样,剑桥大学是世界上最早获得法人地位的大学之一。

1.1571年前剑桥的法人地位及其表现。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呢?或者说,大学作为法人拥有哪些权利呢?大学史研究的权威学者哈克特(MB Hackett)指出,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大学有权选举自己的首领和其他管理人员,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起诉和被起诉,有权拥有徽章和公章,有权制定章程,并要求大学的成员宣誓忠于章程。根据哈克特设立的标准,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剑桥大学是如何逐步获得并履行法人的各项权利的。

从首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选举来看,根据历史记录,剑桥大学在1225年就有了校长职位,1250年的剑桥大学章程已经明确规定了校长选举的规则。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剑桥使用公章的历史至少可追溯至1261年,该枚印章所刻的文字为sigillum universitatis cantebrigie。大约1410年,剑桥使用了一枚更加精美的公章,取代了之前的旧公章,1420年三一学院的一份契约使用的就是这枚公章。除学校公章之外,校长也有自己的印章。目前所知最早的校长印章可以追溯至14世纪初。在1316年的一个契约中,就已经盖有校长印章。

制定章程是大学作为法人的最重要权利之一。现存最早的剑桥大学章程可以追溯至1250年。哈克特发现的《1250年章程》篇幅不长,共13章,主要规定了校长的选举、各行政职员的职责、司法与法律豁免权、大学全体会议的召开、学位授予的仪式、校历、房屋租金等内容。由此可见,在建校后不久,剑桥大学就已经事实上获得了作为法人的一些权利,如选举官员、使用公章、制定章程等。

2.教皇与皇室对剑桥法律地位和特权的认可。1209年建立剑桥大学虽然是教师们的自发行为,但是,作为一个机构,要获得大学头衔和作为大学来进行行动的能力,必须依赖主教的权威和认可。在1225年,伊利的主教已经将剑桥大学视为“一个独特的教会社团”。1233年,在剑桥大学的请求下,教皇格里高利四世颁发了一个写给“校长和剑桥大学”的教令,承认了大学的地位,并给予大学特别豁免权,也就是说,如果大学成员接受校长或主教的审判,则教区之外的任何法庭均无权传唤他。特别豁免权是中世纪大学的一项典型特权。这个法令的重要性在于用教会法的形式确认了剑桥作为一所完整大学的地位,以及由大学这一法律地位所带来的所有自治权利。

中世纪的大学指的是一群人的集合。在13世纪,用来指称获得市民法或教会法认可的教学行会的术语是总学。长期以来,剑桥大学已经依照习俗获得了总学的地位,但一直没有获得正式的文件来证明这一点。为确保剑桥大学的国际地位,当时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1284—1327年)在1317年向罗马教廷请求将总学的称号授予剑桥大学。1318年,剑桥得到教皇约翰二十二世的认可,获得“总学”的称号,并获得授予“教学通用证书”的特许状。获得教学通用证书意味着该所大学的毕业生能够被基督教世界的任何大学所承认,并有从事教学的权利。“教学通用证书”是和总学的地位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只有获得被普遍认可的总学地位,大学所授予的学位才具有被普遍接受的效力。根据现存材料,最早获得教学通用证书的是图卢兹大学,时间是1233年。值得指出的是,一些最古老的大学作为大学存在多年之后才获得了教皇授予的教学通用证书,其中蒙特佩利大学是在1289年,博洛尼亚大学是在1291年,巴黎大学是在1292年。牛津大学曾在1296年请求获得教学通用证书,但未获批准,此后牛津大学也一直没有获得“教学通用证书”,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大学的声誉。

在中世纪大学中,大学要具有合法的地位,除了要得到教皇的认可,还需要得到皇室的认可。公元7世纪初,日耳曼人在不列颠建立了7个王国。公元827年,为了抗击丹麦人的入侵,威撒克斯国王爱伯格统一了7国,建立了统一的英格兰王国。公元11世纪,诺曼人威廉征服英国并建立诺曼王朝,国王的权力开始大大增加。1154—1485年,金雀花王朝统治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在金雀花王朝统治下成立的。牛津和剑桥早期的法律地位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金雀花王朝国王亨利三世(1207—1272年,1216年登基)的皇室令状。为了获得经受训练的文书人才,并增添皇室的荣耀,亨利三世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非常支持,在其统治英国的56年内,先后通过专利特许证、密封特许证的形式赋予剑桥大学各种各样的特权,据1852年汇编的《剑桥大学与剑桥各学院文件》,亨利三世颁发给剑桥大学的专利特许证、密封特许证多达16个,最早的是1229年,最晚的是1270年。

所谓专利特许证,指的是公开的信函,与密封的保密信函相对,缩写为patent。专利包括特许权、代理权、政府公职、贵族头衔、市场垄断权、探索新大陆的皇家许可等。

1231年,亨利三世颁布法令,将一些法人的特权赋予牛津和剑桥大学,其中一项主要的特权是大学可以与剑桥的市民代表一起联合确定租借给学生的住房和教室的年租金。考虑到当时大学并没有自己固定的建筑物,这一特权至关重要。其次,该法令要求学生在进入大学15天之内注册在某个教师名下,并将其名字登记在该教师的学生名册上,否则将被逮捕。第三,该法令指出,在校长的要求下,治安官应该逮捕那些制造麻烦的学生。该法令在剑桥大学治理史上有重要的意义。亨利三世在1266年的一个专利特许状中再度确认了大学在确定住房租金方面的特权,该专利特许状仍然保存在剑桥大学的档案馆中。

在亨利三世之后,英国历代君主都通过专利特许证等方式赋予大学特权,并且扩大了这些特权的范围。但是,1231年的亨利三世令状、1266年的专利特许状以及此后历代英国君主的专利特许状,仅是赋予了剑桥大学一些诸如确定租金之类的特权,并没有明确提到剑桥的法人地位问题。

英国国王的令状包括特许状、专利特许证、密封特许证三种形式。除了专利特许证、密封特许证外,也有一些英国国王给剑桥大学颁发特许状。13世纪以来,特许状和专利特许证在功能和形式上日益接近。在二者的正文中,国王的自称均为复数,但两者的落款有明显区别,即前者列有证人名单,后者则由国王个人作证。科克正是根据落款来区分古老的特许状与新兴的专利特许证的。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在1284年、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在位)在1317年2月14日、理查德二世(1377—1399年在位)曾分别给大学颁发过特许状。其中理查德二世的特许状是有关大学的司法权的,该特许状指出,大学名誉校长或其代理人有权审理教师、学生、学生仆人为一方的有关债务、账目、合同、身体伤害、扰乱治安、渎职等方面的申诉。

如上所述,剑桥和牛津在成立时既没有创始特许状,也没有创始人,其法人地位是根据习惯法中的风俗或时效而获得的。尽管剑桥从创校之日起就享有法人地位,但这一地位很长时间内没有通过法律来正式加以认可。历史上,英国国王给剑桥大学颁发各种形式的特许状、专利特许证、密封特许证,赋予大学各种特权,但均没有明确涉及大学的法人地位问题。大学史的著名学者拉什戴尔(H.Rashdall)评论说:“人们经常感到奇怪的是,一直到1571年的Act of 13 Eliz.c.XXIX为止,这两所古老大学才正式被法人化。这一事实是英国看待法人问题的观念发生变化的有趣例证。从建校早期开始,英国大学就运用了法人的所有权利。这两所大学早期的特许状都没有宣称给它们以法人的权利:它们已经被认为具有法人权利了。它们拥有财产,……起诉并被起诉,拥有公章,中世纪早期的律师从没有质疑它们这样做的权利”。

法律史著名学者梅特兰(Maitland) 追溯了英国法人概念的演变。他指出,法人概念的发展和自治市密切相关。到15世纪,英国的法人概念发生了变化。这时人们认为,只有在特定国家法律——皇家特许状或议会法案——规定的情况下,法人才存在。同时,宗教改革时期皇家随意剥夺教会财产的举动也增加了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警觉性,促使它们通过获得正式的特许状或重新获得特许状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

1533年,亨利八世宣布自己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领袖,英国皇室和罗马教廷断绝了关系。1536年的一个法令要求学生在获得学位时向校长法律顾问宣誓不效忠于罗马教廷。因此,此时获得英国皇室的认可对剑桥大学来说变得更重要了。1561年4月26日,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用专利特许证形式确认了剑桥大学法人地位,确保了大学的特权和权利。

3.《1571年牛津、剑桥大学法案》及其意义。为进一步确立剑桥和牛津的法人地位,英国议会在1571年通过了对两校进行法人化的法案,正式确认了大学的法人地位及其所享有的特权。该法案在序言中指出,“女王陛下和她尊贵的祖先认可并批准前述两所大学享有的特权、自由权和特许权,将给予其更多的尊重,使其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影响力。”该法案的第一款规定大学的法人标识是“剑桥大学校长、教师与学生”,同时规定,为处理大学相关事务,大学应该有一枚公章。

到16世纪初期,英国的法人概念尤其是拟制人的概念已经牢固确立。根据这一时期的法人观念,集体法人是不可见的。集体法人是一群人的结合,通过主权权力的法律许可而被设为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人。结合这一时期的法人概念审视《1571年牛津、剑桥大学法案》可知,剑桥大学作为集体法人,被视为是该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集合。

《1571年牛津、剑桥大学法案》在剑桥大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这一法案使牛津、剑桥大学正式获得了法人地位,确认了两校在持续捐赠等方面的权利和特权。作为法人理论的权威,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评论这一法案的意义时指出,尽管13世纪亨利三世的专利特许状赋予了剑桥大学在确定租金、司法等方面的很多特权,而且1561年的皇室专利特许证认可了剑桥大学的法人地位,但这些并不构成确立大学法人地位的“充足条件”,《1571年牛津、剑桥大学法案》彻底解决了剑桥大学的法人地位问题,并“认可了两所大学所有的特许状”。

如上所述,徽章、公章、章程是大学作为一个法人机构的重要标识。在获得《1571年剑桥大学法案》的正式认可后大约两年,即1573年6月9日,纹章大臣罗伯特·库克(Robert Cooke)授予剑桥大学徽章。1580年,剑桥大学启用了新的公章,这是剑桥大学历史上的第三枚公章,该公章一直沿用至今。

在剑桥大学的法人地位通过《1571年牛津、剑桥大学法案》获得彻底解决后,英国皇室有时仍然会干预大学内部事务,尤其是涉及宗教冲突方面,但是,大学自始至终保持了完整的法人身份,没有沦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主要得益于大学法人的两个属性。第一是法人作为拟制人的概念,使得大学能够拥有类似于个体的一些权利。16世纪之后,英国普通法越来越认可与国家权力相对的个体的权利,个体公民成为国家所未能吸纳的那部分权力的承载者,这为法人的自主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人的第二个属性建立在特许理论的基础之上,根据这一理论,国家通过给予法人授权,让被授权者从事国家所不涉足的业务,从而服务于公共的福祉。类似的,英国政府并不直接举办高等教育,而是赋予大学以法人地位,让大学承担该方面的职能。

4.当下剑桥大学的法人地位。现在,剑桥大学的法人名称是剑桥大学名誉校长、教师和学生,但通常也被简称为剑桥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剑桥大学拥有诸多法人权力。根据2008版的《剑桥大学章程与条例》,剑桥大学拥有以下正式的权力:①为履行办学目的,在不违背章程的前提下,制定条例、颁发规章;②授予学位;③有权征收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④聘用工作人员并规定其工作条件;⑤接受捐赠;⑥拥有大公章和公章,等等。剑桥大学的章程每年都进行修订,2014年的《剑桥大学章程》对大学权力部分做了比较大的修改,特别增加了大学在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力,规定剑桥大学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取、管理、处理财产”,而且对于上述财产,大学有绝对的支配权,同时大学可对财产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大学的功能。

剑桥大学以及剑桥大学的各个学院都是独立的法人。一方面,在没有任何学院成立之前,剑桥大学已经存在了。和剑桥大学不同,剑桥大学的学院都是依据特许状成立的。剑桥大学成立新的学院,需要获得皇家特许状,然后才获得法人地位。剑桥大学本身的法人性质和各学院的法人性质是不同的。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团分为宗教法人和世俗法人两种。其中世俗法人又分为慈善法人和民事法人。剑桥的大部分学院属于慈善法人,而剑桥大学属于民事法人。作为慈善法人,学院的成立是为了对创始人的捐献进行永久性的分配。为此,学院有义务为创始人或其家族做弥撒或祷告。

三、英国大学的“国立化”困境

长期以来,英格兰的大学以院校自治而闻名。英国学者杰弗里·阿尔德曼(Geoffrey Alderman)认为,所有的英国大学毫无例外都属于私法人,其通过皇家特许状或议会法案获得法律地位。英国大学不受教育部直接管辖,从这一点而言,英国大学不属于国立大学,但另一方面,英国大学大多依据王室颁布的特许状成立,而且基本都受国家的资助。此外,牛津、剑桥在历史上还经常受到王室委员会的调查。基于这一事实,我国教育学者孟宪承早在1933年所著的《大学教育》一书中就已经指出:“(英国大学)和政府关系这样深切,绝不应被当作美国私立大学看”。而且英国政府的一些官员也不认为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属于私立大学。

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高等教育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 伯顿·克拉克当时在对有关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比较研究中就已经观察到,从1970年代起,英国发生了变化,逐步形成了一个高等教育的国家体系。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马丁·特罗明确指出英国大学的自主权在下降。英国国内学界也大多认同这一判断,并且对此大加批判。英国社会学家麦克·扬 (Young M) 指出,英国大学面临着沦为政府政策的服务机构的危险。

从大学与政府关系看,英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构成一个独特的类型,不同于欧洲大陆大学,也不同于美国私立大学。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说法,英国高等教育不能算是完全独立的私立教育机构,而应属于“依靠政府的私立教育机构”。英国的大学在理论上和法理上是自治和“私立”的,以剑桥大学为例,大学在行政上并不隶属于政府,大学内部实行自主的管理,校长经由选举产生,对摄政院(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但由于大学主要受政府资助,所以事实上受政府影响很深。有学者甚至认为,当前英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国立化”的危险。英国高等教育研究者彼得·斯科特(Peter Scott)指出,用国立化来概括英国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有争议的,因为大学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自我雇佣职员、拥有财产。但他也指出,无可质疑的事实是,1963—2007年间,英国出现了一个全国性的高等教育系统,各高校的自主性都受到影响。这个系统的规模、组成和个性由政治力量而不是大学自身来决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用“国立化”这个术语来描绘英国政府和大学的关系。

那么,英国大学为什么会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面临国立化的危险?英国高等教育法研究者大卫·帕尔菲曼(David Palfreyman)认为,这一境况与英国大学的法人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英国大学章程法人和特许状法人之间的区分并不等同于美国大学公法人和司法人之间的区分,“(达特茅斯判例之后)真正有意义的高校法人的公-私两分法是一个美国特有的法律概念”。从历史比较的视角来看,这一解释无疑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沈文钦,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3期第90-95页,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M0MzQ4MQ==&mid=406104784&idx=1&sn=32ec853b7e2d8cd2fff62dc7fa7892c6&scene=23&srcid=0321hgVT7waAQt98FnmYVJ8f#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