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172


福建省洁净煤气化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协同创新新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福建省洁净煤气化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海西经济区及全国能源、化工企业先进煤气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特设立中心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中心技术方面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和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协调研究工作,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及成果评价的机构。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中心综合办公室。

二、技术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技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定期与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六条定期举行技术委员会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的工作报告。开会前技术委员会主任应通报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技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技术人才。

第八条研究社会的技术需求与发展趋势,对中心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意见;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对科研成果转化方向与政策提出建议;对成果转化与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提出处理建议。

三、技术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熟悉社会对该领域技术的需求、具有成果转化经验、了解中心情况、能够积极参加活动的行业技术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至9人。

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经技术委员会审议决定聘任。委员任期与本届中心主任任期同步,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有技术专长的专家担任,副主任人选经主任提名、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技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爱所敬业、民主公正,对不能积极参与活动的建议技术委员会解聘委员职务,对违反工作原则和纪律的要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委员资格。

四、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遵守、执行国家、科学院、研究院、高校及中心所有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重大问题讨论前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技术委员会主任如认为有必要,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由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参加,形成决议时以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根据需要,技术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集并主持会议,技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时间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安排技术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活动经费由中心统筹安排。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中心理事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