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25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闽教财[2012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产管理内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章 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四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处、馆是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直接使用资产的基层单位(系、实验室等)或个人是学校资产的三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占有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物质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做好审核、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土地、房屋等学校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进口设备和赠送设备的海关免税、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

(六)负责学校各类房产的一级管理、监督工作。

(七)负责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招标、购置、验收入库。

(八)负责全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论证和评估的组织工作。

(九)负责基建、修缮工程、土地、房屋等租赁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工作。

(十)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处、馆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及对外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和在建工程、公共教室、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的管理。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家具、车辆和植物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学校对后勤经营型实体或个人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用房二级调配使用;负责校名、校誉、校标等无形资产管理;党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资产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教室、实验室二级调配使用。

(五)科研处负责科研用房二级调配使用;负责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管理;负责馆藏标本、文物等物品的资产管理。

(七)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中心机房、多媒体教室、数字语言实验室、微格教室等以及校园“一卡通”系统等设备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处、馆资产管理职责:

(一)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认真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申报、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清查,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做到账、物相符。

(三)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四)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五)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

(六)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计划财务处设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二级管理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级管理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把好固定资产购置关,要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做好购置论证,立项审批,避免重复、盲目购置。物资设备采购按《三明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购置(含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一)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

(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时需提供《三明学院物资(设备/项目)申购表》、合同书、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货物的规格型号、出厂号、厂家。

(三)登记入账后凭《三明学院财产增(减)报告单》及登记入账时提交的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单位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减,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 

(三)其它新增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计价入账。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各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与借用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校内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借出需报校长审批。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各单位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移交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一)机构合并、分开等调整相关单位,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现场财产清查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离岗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并报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离岗。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或借用人员调离、退休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须交清所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经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办理离校或离岗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进行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并按规定上交资源占用费及管理费。具体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配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

(五)节能环保,国内、省内产品优先。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调剂平台,负责资产调剂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处理或购入非经营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不予入账报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十条 我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三十一条 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持有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批准书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聘请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经营单位限时纠正

三十三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资产的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学校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三十四条 学校批准开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对其实施监管。
                                                        第七章 产权登记

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有国家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三十六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十七条 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八章 资产处置与产权纠纷调处

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与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各单位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四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十一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3.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5.失盗、毁损、盘亏、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7.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3.置换: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4.对外捐赠:指学校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5.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6.报损:指对学校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7.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权限规定: 

1.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基建处须事先进行拍照留底,并组织技术鉴定,上报学校同意后,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主管部门办理报损、报废等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 

2.车辆的处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处置。 

3.市管国有资产单台(件)价值及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分管校领导、分管国资校领导、校长审批,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 

4.市管国有资产单台(件)价值及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报分管校领导、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处置。

5.凡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资产闲置超过两年时间(含两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6.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处置方式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进场交易、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账目调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申批程序 

1.由二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由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小组对资产状况进行初步鉴定,并在“鉴定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3.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4.根据不同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产报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六条 对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 按国家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除特殊情况外,随时受理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申请,每学期集中一次进行资产报废的审核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类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或自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三明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财政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书,作为学校调整资产账目的原始单据。 

第五十条 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履行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或未按批复意见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十一 学校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或按省、市有关资产报废处置规定逐级申报处置。资产报废处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收回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并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十二条 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消,其占用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其所占用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如属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可无偿调拨给并入单位或合并后新组建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原占有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三种情况,在资产处置前,相关单位都要对资产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必要时委托价值评估。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资产私分、转借、转让或调拨。

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学校资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校办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

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重大项目提交校党委、行政会议研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五十六 条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五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的占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报表格式,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十一章 责

五十九条 校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十条 资产的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及进行产权登记;
(三)不按规定权限,随意处置资产;

(四)擅自变动产权,用于投资经营;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六十一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占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六十二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六十三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原《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院办政[2010]30号)、原《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明院办政[2010]32号)同时废止。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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