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制度建设

通知公告图标
通知公告
三明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600

 

三明学院公有住房(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秩序。根据三明市房改政策规定及明政工文(2009)1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三明学院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有关领导、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推选的5-10名教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

(二)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所有公有住房的管理和调配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住房的申请入住和退房工作,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公有住房分配租用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和7月。

第三条  申请入住条件及使用原则

(一)根据三明市房改政策规定,学校公有住房采用租用方式进行安排。

(二)公有住房只作为教职工过渡房使用,凡是在市区无住房的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可申请租用学校公有住房。市区无房指三明市房管局(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其本人配偶名下无房,或登记房产不在三明市区,且五年内在三明市区无商品房交易的。

(三)三明市区无房的情况下,公有住房过渡期为三年(2015年1月之前入住的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从入职第二年起计。教职工入住超过过渡期者,租金按三倍基本租金标准收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下一年起租金按基本租金标准收取,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于次月予以执行,此期间租金按三倍收取未婚且在三明市区无房的。已婚,夫妻双方在三明市区无房的。以上情况者,申请需每年12月份前提交一次,不符合的,或未及时提交者,次年租金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小组允许,不得随意侵占、自行调整和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否则将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或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并在后勤管理处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章  申住及退房

第四条  申请入住

(一)入住申请:申请人填写《三明学院教职员工住房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核实并同意,人事处确认编制性质后,附上个人相关信息证明复印件,上交至后勤管理处。

(二)入住审批:后勤管理处每年分两次(原则上为每年1月和7月)将收集的《审批表》整理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结果于学校办公平台、后勤管理处网站上公布、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住房协议书》,并缴纳押金2000元至计划财务处,入住后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书要求,文明入住。

第五条  退房

(一)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应主动退出住房。

(二)离退休教职工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出住房。

(三)退房需填写《三明学院公有住房退房登记表》(见附件2),并将房屋内财产、钥匙移交至后勤管理处后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三章  相关管理

第六条  租金收取

(一)三明市区无房的情况下,2015年1月1日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五年期间,第一年按房屋结构基本租金的60%缴纳房租,第二年起按基本租金缴纳。2015年1月1日后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三年期间,第一年按房屋结构基本租金的60%缴纳房租,第二年起按基本租金缴纳。教职工在过渡期内只有1次选房机会(新进教师初到安排的选房不计)。过渡期满后,符合原租金申请的住户可以申请按原租金收取房租,继续居住学校公有住房,若学校要求退房时,需无条件退出公有住房;

现居住在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三明市区无房)因生育、哺乳等问题需家属照顾申请再借用一间的。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暂借,房源为单间,时间原则上为半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借用期间房租按两倍租金收取。在暂借期间若学校需要,需无条件退还。

三明市区已购房且申请延期时已交房教职工,符合公有住房装修延期申请条件,给予延长过渡期半年,超过渡期后需无条件退房,否则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

三明市区已购房,申请延期退房时已过合同交房时间,但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尚未交房的,可给予延长过渡期半年,超过渡期后需无条件退房,否则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三明市区已购房,申请延期退房时尚未到合同交房时间的,按照购房合同所定交房之日起,给予延长过渡期半年,超过渡期后需无条件退房,否则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

已购三明市区房产且已享受装修延期半年政策教职工,已经不符合周转房居住条件,应当退房。若提出需要再次延期退房,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让其继续居住学校周转房,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待学校要求其退房时,需无条件立即退房。

夫妻双方在三明市区无房,但五年内在市区有商品房交易记录的。此种情况已经不符合周转房申请条件,若提出周转房申请,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安排单间公寓,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不予安排选房、不予安排套房,过渡期最高三年,每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租住时间到期或学校认为需要收回时,租住人需无条件退房。

夫妻双方三明市区无房,此前已经居住过三明学院周转房,因个人原因已经退房的。此种情况已经不符合公有住房申请条件,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安排单间公寓。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不予安排选房、不予安排套房,过渡期最高三年,每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租住时间到期或学校认为需要收回时,租住人需无条件退房。

公有住房租住以提供三明市房管局(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作为定性“无房”的条件,已购三明市区商业营业用房,无法提供无房证明的。认定为有房户,自合同规定的交房之日起,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待学校要求其退房时,需无条件立即退房。

新进博士(引进人才)入校时给予安排周转房过渡,若购买学校限价房的,自限价房办公室交钥匙之日起,给予半年装修时间,超期后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待学校要求其退房时,需无条件立即退房。

(二)学校的公有住房使用期限和收费标准。(地段、楼层调节系数按明政(1997)14号文件执行,朝向和装修调节系数由产权单位确定。)

结构及配套情况

基本租金(元/月/M2

框架

5.20

砖混一等(成套)

5.00

砖混二等(成套)

4.80

预制块墙、空心砖、砖木(成套)

4.30

水卫到户(不成套)

3.30

水卫不到户

3.00

(三)房屋租金由计划财务处从教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教职工实际使用情况,按季度照表并上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每季度按规定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使用智能电表的楼栋除外)。

第七条装修规定

(一)公有住房装修需经后勤管理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将根据房屋损毁情况予以相应处罚;如私自装修影响整体规划、布局和房屋结构的,后勤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计划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取。

(二)学校公有住房的装修,其建筑垃圾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乱堆,否则,由后勤管理处按垃圾量收取清运费。

第八条  报修、维修

(一)已出租给个人使用的教职工住房的维修,除公用部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外,其他部分一律由住户自行负责;上一层引起的下一层住房问题,由上一层住房负责维修,否则,学校可先实施维修,其维修费由楼上住户承担。

(二)住房需维修的,可将信息报至学校物业公司或后勤管理处。涉及到更换物品和设施,材料由教职工个人购买,或自行委托维修人员购买,费用由房屋租用人支付。

(三)涉及故意损坏维修的项目,维修费用由教职工承担,维修费用教职工无故拖欠的,后勤管理处可通知财务部门在其押金中扣除。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为保证公有住房住宅区内干净、卫生,保证所有住户的正当权益,凡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住户有责任维护住宅区内的卫生、绿化、安全,做到“门前三包”;不允许在住宅区内种菜、养牲畜以及占用公共场所车库、楼道、走廊堆放杂物,后勤管理处有权对此按无主予以清理。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十条  处罚情况

(一)私自换房者。

(二)将学校公有住房租借亲戚朋友或他人使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利用学校公有住房从事经商活动者。

(四)租用学校公有住房但长期无人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不包括学校派出学习、进修等公务活动人员)。

(五)合住房中一户阻止另一方入住或阻止其使用属共有的附属设施者。

(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占用学校各类公有用房居住者。

(七)借用房超过借用规定时间者。

(八)不服从学校管理者。

(九)本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区已购买商品房者。

(十)已参加房改的。

(十一)学校需要收回房屋,必须搬出的。

对违反以上规定,或已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条件的教职工,又不主动退房的,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出退房通知书起一个月内退出住房,否则从第二个月起,按基本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知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出。所罚租金从不符合租住条件起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  对于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拒不交出房屋者,以及过渡期后申请按基本租金收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经举报者,后勤管理处可以按法律渠道依法收回房屋,扣取相应押金,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较轻的,由党政办公室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送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组织、行政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送纪检监察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需将所有违反规定及处罚情况登记在册,用于日后领导小组研究住房分配及房屋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颁发的关于公有住房租用有关规定若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三明学院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学院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

2.三明学院公有住房(周转房)申请评分标准

3.三明学院公有住房退房登记表

4.三明学院公有住房超年限基本租金缴交申请表

  



附件1


          三明学院公有住房(周转房)申请审批表

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是否已婚

  

是否双职工

  

三明市区住房情况

  

学校公有住房情况

  

学历及取得时间

  

学位及取得时间

  

职称及取得时间

  

获得该职称累计年数

  

职务及取得时间

  

获得该职务累计年数

  

进校时间

  

校龄(年)

  

申请理由

  

      自评分           

(评分标准请参照三明学院公有住房申请评分标准)                         分数:

承诺:上述本人提供的信息属实,如有作假,后果自负;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签字:

人事处意见          (需审核以上人事信息)

  

  

  

  

  

        盖章:

  

  

        签字:

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盖章:

  

  

        签字:

备注

  

  

  

注:1、申请人需提供三明市市区无房证明原件(含配偶),且五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住房交易行为;2、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职务任命复印件,具体信息以人事处审核后的为准;3、属双职工者,另附配偶个人基本情况。



附件2


三明学院公有住房(周转房)申请评分标准

1.基本分

1)学历和学位分

学历和学位计分,应当以学历和学位证书为依据。

①大学本科(含函本)以下学历:10分;

②大学本科(含函本)学历:15分;

③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20分;

④博士学位、学历30分。

2)职称分

职称计分,应当以职称证书为依据,从取得该职称当年算起,每多一年(不及半年计为0年,超过半年为1年)加0.5分,但最高不能高于高一职称分数。

①中级以下职称:15分;

②中级职称:20分;

③副高职称:25分;

④正高职称:30分。

3)职务分

职务计分,应当以组织任命的文件为依据,从取得该职务当年算起,每多一年(不及半年计为0年,超过半年为1年)加0.5分,但最高不能高于高一职务分数。

①副科以下职务:10分;

②副科级职务:15分;

③正科级职务:20分;

④副处级职务:25分;

⑤正处级职务:30分;

2. 校龄分

按校龄计分,每年加1分(不及半年计为0年,超过半年为1年)。

3.统分方式

1)单职工,总分=基本分+校龄分

2)双职工,夫妻双方分别单独统计分数,总分=夫妻一方分数+另一方分数的20%。

4.选房顺序

公有住房选房顺序为按分数排,分数高的先选房,分数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



附件3



     三明学院公有住房(周转房)退房登记表

房间号

  

退房时间

  

退房人

  

联系方式

  

所在单位

  

退还钥匙

时间

  

退还钥匙数量

  

财产归还情况

  

退房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备注

  

  

  

  

附件4



 三明学院公有住房(周转房)超年限基本租金缴交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联系方式

  

  

所在院部

  

  

入职时间

婚姻状况

  

现住公有住房房号

  

申请理由

  

  

  

  

  

签字:

所在部门意见

  

                          签章:

人事处意见

  

                          签章: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备注

  

  

注:1、本表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如有作假,后果自负;

    2、申请人需提供三明市区无房证明(证明开3个月内有效);

3、已婚教职工必须附上配偶的无房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并如实填写配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