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