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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6-01-28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辅修专业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3〕22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对《三明学院主辅修、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三明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性,学校在本科生(不含专升本,下同)中实行辅修专业教育。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学生修读本专业(主修专业)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获准兼修本专业以外的跨专业类的另一专业。学生选修的辅修专业可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也可以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学生若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条  辅修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辅修专业设置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为确保培养质量,申请辅修专业证书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申请辅修学位证书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必要的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程、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每学年(含暑假)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25学分。课程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相关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六条  报名修读学生数达到30人或以上的,可单独开班授课,授课时间统一安排在假期(含双休日)和晚上;学生数少于30人的可编入开办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班级听课或改报其它专业。

第七条  辅修专业由开办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培养方案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和开办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毕业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第四章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合格,一年级主修专业的考核成绩中补考不能超过1门,且不得有重修记录

(四)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五)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修读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专业课程应低于10学分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期初,教务处协同开办学院公布下学年开设辅修专业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申请表》,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资格审核、签署意见,汇总后转交相应学院。

第十条  下一学年第一学期期初,开办学院根据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成绩及录取条件择优录取,将拟同意名单和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并公示。开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缴交学费和办理听课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除执行《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定)》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开办学院必须单独建立修读学生的成绩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将课程成绩档案报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二)课程设置要求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但免修学分不能超过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学分数的15%。

(三)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重修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四)辅修专业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

(五)学生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对辅修专业的部分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考试(考核)等方式取得成绩、获得学分,但必须在开课前一周向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办理免听课手续。

(六)未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当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开办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

(一)考试作弊者;

(二)辅修期间,主修专业课程有二门以上(含两门)需重修者;

(三)中途自动停学者;

(四)不按时缴纳修读学费者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退修申请。已修读且获得的学分可计入其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证书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通过辅修专业审核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通过辅修学位审核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三)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上查询。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制:文管类每学分100元,理工类每学分110元,艺术类每学分150元。免修的课程不收费,但免听的课程照常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开办学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学费和教材费,再凭交款收据到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因故中途退出修读的,已开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程学费可以退还。退修学生可以持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开具的退修证明材料及原来的缴费单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主辅修、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明院办政〔20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