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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16-03-23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

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负责审查通过学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应用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退学试读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经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5.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教务处审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可不受第七条第3款、第4款的限制: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在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第一署名);

2.毕业时考取研究生;

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两篇论文;

4.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地(市)(不含县级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

5.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九条  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毕业生,符合《三明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者,可授予辅修学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需填写《三明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

3.教务处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

第五章   学士学位缓期申请与评定

第十一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及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缓期授予学士学位,经教务处审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因第七条第3款而适用第八条的所列情形,必须在学生受处分后获得方才有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明院办发〔2009〕16 号)同时废止。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