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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0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第三条 我校本、专科学制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本科专业一般为四年,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学制的两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内,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向所在系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经注册后方可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病假凭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和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达到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规定课程)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数,一般课程按课程表排定时数计算,其它教育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30-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50-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80-9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达到10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旷课1学时。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原因需请假时,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附病历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审批。突发事件或外出学生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返校3日内办妥补假手续。请假1天(含1天)以内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含1周)以内系主任批准,请假2周(含2周)以内教务处批准,2周以上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课程的修习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规定课程的修习,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1. 学生应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 有先修后续关系的,应当先习先修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 学生应当修满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4. 学生应当修满规定的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的学分; 5. 学生因重修、选修、辅修发生碰课时,应当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部分免听(原则上不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50%),但必须完成该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和测试,方可参加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籍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凡缺课时数(不含获准免听)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平时学习成绩为0分,并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达不到40分的应当重修;考核成绩达到40分的,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修。 学生重修应当填写《重修申请表》,履行申请及相关手续,未履行手续的,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违反考试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1.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 交换试卷或者传递答案、相关资料的; 3. 在桌面上预先书写有关考试内容的; 4.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5.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相关资料的的; 6. 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卷并查实属作弊的; 7.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 作弊所涉及的课程取消考试成绩,按挂科处理,参加以后的重修,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 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1. 将考试禁止携带的物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电子通讯器材等)带进考场,未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 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8. 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违反考场纪律所涉及的课程成绩取消,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大学体育课考核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院医务室证明,教务处核准,由公共体育教研室确定修习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安排的等级课程和认证课程,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和认证考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收系制定);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 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书面申请,所在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插入下一年级,修习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接收系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类别认定。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给予认可;缺修的学分应当补修。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以作为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3. 转入不同招生类别或由低分录取专业转入高分录取专业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材料),辅导员签注意见,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休学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 3.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已经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可以办理注册手续;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由学校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各学期平均获得学分第二次达不到13学分的(第一次达不到13学分的,给予成绩警示); 2.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3.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4.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6. 多次受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 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9. 本人申请退学,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学生,可以申请交费试读,试读期一年。试读期间没有学籍,试读者跟随下一年级修习,试读期内取得30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达不到30学分者,试读结束,并不得再申请试读。 申请试读者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试读起始日期以批文为准。 试读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试读期间违反学校规定,达到在校生记过处分程度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者,试读终止,并不得再申请试读。试读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试读费,试读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试读费。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在校年限未达到规定最长年限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修读,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延期修习期间,按本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延期修习达到规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证书;未取得第二专业规定学分的,所修课程作为任选课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2008年8月修订,自2008年9月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停止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本《管理办法》。 三明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配合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条件下学生选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设置和分类 1. 在指导性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2.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部分。 3. 选修课是为了拓展学生素质而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方向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任选课两部分。专业方向选修课一般是根据专业方向而设置的课程模块;专业任选课一般是由本学科的前沿课程或本专业其它方向的课程所组成;公共任选课由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艺术体育学科等系列课程组成。 二、选课范围与权限 1.专业方向选修课必须以专业培养计划为根据,由学生根据自身需要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某一模块课程进行研修。 2. 专业任选课一般以系为单位开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兴趣,自主修读,修满规定的学分。 3. 公共任选课面向全校开设,由学生不重复地选择修读(若公共任选课为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学生不得选择),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公共任选课允许学生根据规定跨系、跨专业选课,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4.学生按规定享有选课、改选、退选、重选、重修、免修、辅修等项学习自主权。 三、选课要求 1. 必须优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2. 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行课程,后选后续课程。 3. 选课的数量须满足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数的要求。对于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培养计划学习任务的学生,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暂时减少选课数量(但每学期修习总量不能低于13学分)和延长学习期限。 四、选课程序 1. 学校在制定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组织开设公共任选课(专业方向选修课、专业任选课由各系组织开设)。公共任选课一般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下一学期开课目录供学生预选,包括课程代码、课程名称、任课教师、选用教材,预选时上课时间、地点都不定。 2. 开课目录公布一周内,学生应通过教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预选。 3.教务处在期末统计第一次预选情况,确定下一学期将要开设的课程。 4.新学期开学后将进行两次网上选课。第一次选课学生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课,已选学生应改选其它课程;第二次选课是改、补选,学生应当登录教务管理平台查看自己的选课情况。改选及确认学生选课工作在学期初两周内完成。 5. 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免听手续。 五、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三明学院学生课程修习与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及《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05]22号文件,并结合我校近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学生的课程修习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缓考与缺考 1.考核期间学生不得请假。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于考前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突发事件,返校后三天内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可以缓考。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其成绩照实记载,成绩不合格并达到补考条件者可在半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 2.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缺考的课程应当重修。 二.课程重修 1. 计算机基础课程、口语课程修习结束,学生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参加后续的等级考试,直至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大学英语课程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取得学分,也可以参加大学英语课程结束学期的大学英语综合考试或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可以取得大学英语各学期的学分。其余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都应当重修,直至取得相应的学分。 2.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到所在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经系教学秘书审核,系主任批准后,系教学秘书于第三周报教务处备案。公共课程《重修申请表》由各系汇总,于第三周报教务处统一安排。 3.重修课程获准重修人数达到15人的可以开班;获准重修人数不足15人的可以与下一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在其它班级开设相同课程时,插班重修。 4.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考试安排在期末考查科考核周之前结束。本系重修课程由系组织考核,公共重修课程考试由公共课教研室组织。插班修读的重修课程考试统一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各系应在考前将考试时间、地点提前通知插班重修的学生;公共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通知到重修学生所在系,由系教学秘书通知重修学生。 5.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期末考查科考核周内上报。插班重修学生的考试成绩单独造表,同补考成绩同时上报。 6.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组织正常补考,应当继续申请重修。 三.延期修读 毕业学期不再安排挂科补考,学生修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毕业学期学生可以申请延期修读,跟随有开课的班级重修,延期修读期内达到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可以毕业,未达到要求的作结业处理;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本补充规定2008年8月修订,于2008年9月开始实行。 三明学院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的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学生更合理地安排学习时间,挖掘学习潜能,深化教学改革,针对学生申请免修部分课程作如下规定: 一.免修条件 1.专科学生在开课前,同类同门课程已通过本科阶段自学考试; 2.汉语口语、公共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专业技能等需过级的课程,在开课前已取得相应证书; 3.公共体育课程不能免修,学生因病残可以申请改修部分公共体育课程的项目。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已取得成绩或证书者需原件复印件;因病残申请改修公共体育课程项目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由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因病残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程者需经校医务室签署意见。 3.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的期末办妥免修手续,遇突发事件者应在返校的一周内办理免修手续。 三.免修的其他规定 1.学生一学期中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2.病残学生应视病残情况由公体教研室确定免修项目或改修体育保健课程。免修部分项目者仍照常上课,并积极参加适合自身状况的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四.本办法2008年8月修订,2008年9月开始实行。 三明学院“大学英语”课程修习规定 根据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近几年大学英语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非英语专业学生修习大学英语课程做如下规定: 一.修习要求 非英语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都必须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习大学英语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大学英语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成绩达到40分的,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期末成绩未达到40分的可以申请重修来取得当学期大学英语的学分,也可以参加大学英语课程结束学期的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各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学分。 二.大学英语、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和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下列相应规定者,可以取得大学英语课程的相应学分。 1.非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者可取得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未取得的学分。 2.体育、艺术类本科学生或专科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及格可取得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未取得的学分。 3. 体育、艺术类专科学生和五年专专科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及格可取得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未取得的学分。 三.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奖励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6),成绩达到下列相应规定者,学校给予奖励: 1.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425分者,学院给予150元奖励。 2.专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学院给予150元奖励。 3.专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学院给予300元奖励。 本规定2008年8月修订,从2008年9月开始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学生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修习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既懂专业又会使用计算机的新型人才,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举行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特规定如下: 一、等级设置: 《通知》所附《等级考试章程》规定,福建省高校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分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要求掌握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基本知识,具有使用微机系统进行文字处理和简单数据管理的能力。 二级要求掌握一种计算机高级程序设计语言和一种数据库语言,具有编程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 三级要求较全面掌握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知识,具有熟练地应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修习要求: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均需修习计算机课程,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二级考试大纲》组织教学,期末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等级考试,以社会科学、术科、五年专专业通过一级、自然科学类专业通过一、二级为基本要求。学院不另组织考试及补考。 2、该课程参与奖学金评估。 3、凡社会科学、术科、五年专专业学生未通过一级考试者,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一、二级考试者,不得毕业,以结业处理。 三、证书颁发: 凡考试合格者,由福建省教育厅颂发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供学生择业参考。 四、表彰奖励: 1、社会科学、术科、五年专(非计算机、信息)专业学生参加二级考试,成绩优秀(≥85分)者给予奖励200元。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三级考试者给予表彰和奖励400元。 五、本规定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三明学院师范类学生教师职业技能课程修习规定 一、书写课程修习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基础厚、宽口径、强能力、重实践、高素质、广适应的具有较强教师职业技能的人民教师。根据我校的教学改革方案,对师范类学生书写课程修习、考核作如下规定: 1. 修习要求:修习期满后,参加期末书写课程考试。 2. 修习期限:一学期。 3. 学籍管理办法:书写课程为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 二、口语课程修习规定 为推动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培养合格的人民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口语课程修习作如下规定: 1. 修习对象:一年级师范专业、文秘专业学生。 2. 考核形式:修习结束,参加每年两次的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学校不另组织考试与补考。 3. 修习要求: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学生必须通过二乙(需要取得汉语语言类教师资格证的学生必须通过二甲)。未取得相应证书者不得毕业,以结业处理。 三、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修习规定 为适应现代教育技术与中、小学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人民教师,根据我校的教学改革方案,对师范类学生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修习、考核作如下规定: 1. 修习要求:修习期满后,参加期末考试。 2. 修习期限:一学期。 3. 学籍管理办法:现代教育技术课程为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 四、口语课程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五、本规定2008年8月修订,2008年9月开始实行。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三明院(筹)教[2003]40号 为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精神,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增强体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体育系公共体育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的填写工作。 二、测试与等级评定办法 测试时间:每年10月底选周六、周日两天进行。 等级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各测试项目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三、经费管理 测试经费由学院按每生每年5元划拨,主要用于测试、资料档案管理、设备维护等,实行专款专用。 四、《标准》的管理 1. 每年测试成绩由体育系公共体育教研室汇总,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建立《标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于每年6月底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统计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和省体育局竞训处。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2. 因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表,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领导、辅导员、体育任课教师签字以及体育系公共体育教研室核准报学校审批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写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3. 各项测试项目弄虚作假,或请人代测或替人代测的一经发现,涉及的学生均以考试作弊论处,涉及的管理人员、教师须追究行政责任。 4. 《标准》成绩作为评定学生公共体育成绩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三好学生评定的参考依据。 本实施办法从2003级本、专科生开始施行。 大学生体质健康评分标准另文颁布。 三明学院学生因病残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程的规定 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障学生的权益和身体健康,规范体育课教学管理,遵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对学生因病残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程如下规定: 一、在校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不得无故请假、缺课,对缺课者酌情扣减体育成绩分。凡每学期体育课缺课时数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 二、体育课为必修课,凡体育成绩不及格或无成绩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三、学生不得免修体育课,因病残无法修习者,可以申请改修体育项目。申请改修手续须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如下: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 2. 持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证明并经校医务室签字; 3. 教务处批准。 4.由公共体育教研室确定改修的体育项目。 手续办妥后,复印一式四份:教务处、公共体育教研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事先未办理手续,除突发伤病者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遇突发伤病而无法参加体育课程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办理申请手续参照第三款。 五、本规定自2008年9月开始实行。 (2008年8月修订) 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 2. 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应用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3. 退学试读者; 4. 因违反校纪校规(含考试舞弊),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5. 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经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审程序 1. 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填写《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2. 各系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3. 教务处复核,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四章 学士学位缓期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属本细则第五条4-5款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缓期申请学士学位,提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缓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1.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结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2. 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成果奖,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专业比赛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者或获得省级二等奖的第一作者; 3. 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在校期间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 4. 有突出表现,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在校期间获得国家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或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或在校期间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者。 第八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结业的毕业生,其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其累计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经补考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的六分之一者,由本人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提请院学士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本细则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的挂靠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2008年8月修订,2008年9月起执行。 三明学院非师范类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励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有益活动,品行优良。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期平均成绩(以周学时为权重)名列班级人数前30%者。 二、评奖方法 (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二)学业成绩(含奖励加分)占70%,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Z=(y+奖励加分)×70/x 其中:Z为学业成绩; X为100*权重值之和(周学时数之和); Y为单科成绩*各科权重值(周学时数)的总和。 本科生通识教育公共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评定;专业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评定;专业方向课按当学期实际修读门数参与奖学金评定。 (三)品行表现占30%,由学生处根据《三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给予评定。 (四)加分条件 1.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CET4、6成绩达到425分者,可分别奖励100分和150分,一年内有效,加分一次;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CET4成绩达到550分或CET6成绩达到425分者可分别奖励80分和120分,一年内有效,加分一次。 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学校规定的高一级考试者奖励100分,达到高一级优秀者奖励150分,一年内有效加分一次。 3.在市级报刊上发表文章和论文奖励50分,在CN刊号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150分。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单科成绩不及格。 (三)第四学期起大学英语未达到修习规定者。 (四)公共计算机修习当学期及其后未达到修习规定者 四、奖金级额 (一)一等奖按班级人数1:40的比例评定(不足40人的设一名),各400元。 (二)二等奖按班级人数1:20的比例评定(不足20人的设一名),各200元。 (三)余下者为三等奖,各100元。 (四)评奖人数四舍五入,并列者占一个名额。 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进步与个性发展,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现对《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明学院教[2006]91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教育学分由科研与实践成果、学习与竞赛成果和特长与技能证书等三大类和九个项目所构成(见《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 第四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时间: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2.申请材料:提供学生本人填写的《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与认定程序: (1)学生将申请材料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上交所在系。 (2)各系依据《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对申请者递交的《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定后公示和认定。遇特殊情况,则报请学校组织专家审核、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3)在每学期成绩登录期间,学校将认定的创新教育学分上网录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申请材料留学生所在系保存,一份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记载与适用 1.学生学籍档案应明确登载创新教育学分的项目内容和获得学分。 2.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目可以获得的最高学分。 3.创新教育学分可以冲抵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部分专业选修课、部分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冲抵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5学分,超出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再冲抵。 4.冲抵选修课程学分工作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进行。 第六条 教务处将定期对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教育学分予以取消,并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七条 各系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实施细则》,并落实学校创新教育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学校每年对创新教育学分工作开展好的系和学生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学院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明学院教[2006]91号)》及与本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