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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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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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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管理的规定考试是教学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掌握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同时也反映我们的教学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和学风建设, 强化学生诚信意识,树立优良学风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要求和三明学院教学管理及学生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要求全体教师要高度重视期末学生考试工作,辅导员要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场纪律的再教育,确保良好的考试秩序。讨论通过并制定以下期末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好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心学生,不要给学生创造作弊的机会,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考场,提前5分钟重申《考场规则》。考生若带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稿纸等,监考人员要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三)考试铃声响,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有关栏目填写姓名、学号或考试证号等。 (四)开考后,监考人员要严格查验考生本人与考试证照片、学号是否相符。发现代考,立即收回试卷和其考试证,即交主考处理,并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 (五)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更不得提示,因试题文字不清等提出询问的,应予以当众答复。 (六)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发现学生有任何企图违规、作弊的迹象,应立即发出明确的警告信号。对已构成违规或作弊事实的学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令其离开考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详细记载作弊学生的姓名、主要作弊事实和现场查收的作弊证据,上报主考进行处理。 (七)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试卷,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场外。 (八)监考人员要阻止非考生和非监考人员、非考场巡视人员进入考场。 (九)开考半小时后,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填写应考人数、实考人数和缺考考生的座号。 (十)考试终止时间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迅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无权自行决定延长和缩短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应考、实考、缺考人数,清点试卷,填好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院(系)办公室考务人员签收。 (十二)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营私舞弊。若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使考生得以作弊,或自身的舞弊行为和作弊学生被主考、巡视人员发现的,玩忽职守或纵容违纪将受到纪律处分。 第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 在考场中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为作弊,当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并上报学校教务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者、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在考试时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考试警告无效、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夹带或传递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和纸条、交换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互相核对答案、带走试卷、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利用手机等通信设备存储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信息或在考场发送短信等信息。 抢夺他人试卷抄袭、屡次作弊或者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受到开除学籍处理。本科生考试作弊情况将影响其是否能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场违纪,当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考试记为无效,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1.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或迟到超过15分钟者。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或资料不按规定集中放置、且不听监考老师劝告者。 3.开考后大声喧哗、干扰他人考试,提交考卷后在考场周围大声讨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进出考场者。 5.为考试作弊准备了材料,但未构成事实的。 6.未关闭通讯及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又未能放置指定地点的。 7.在本人考试桌面或者相邻位置桌面,出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8.考试中利用手势或者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答题信息者。 9.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 1.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确认,以监考老师确认并填写 “考场情况登记表”的事实为凭据并附旁证材料。 2.监考老师应及时地判定考场异常情况的性质和情节,当日内将作弊记录等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3.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情况发生后,当事学生要在当日内将书面检查送至教务处,认错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 4.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三明学院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的奖励与处分条款中的规定进行申诉。 机电工程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