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就业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9-01 阅读次数:6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7 号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