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次数:499

 

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我省科技评价体系,有效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经研究制定《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联系电话:0591-87869308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0420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

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破除在科技项目(平台)、科技人才、科研单位、科技奖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分类评价导向。分类评价应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应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代表作评价以同行评议为主,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应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增加高质量成果在科技评价指标中的权重。按照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具有重要学术影响且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已在实践中应用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等三个层次的高质量成果,可逐级增加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鼓励发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的论文、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其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

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应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项目验收注重对项目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四)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硬性要求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五)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应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科技创新平台支撑服务我省重大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六)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注重评估对省内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平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八)省创新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平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我省重大科技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四、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使命完成情况。注重评估科研机构履行职责使命和宗旨目标的情况,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九)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社会公益性研究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一)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应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十二)省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三)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等,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四)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也应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六、省级科技人才评选应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十五)省“创业之星”评选,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六)省“创新之星”评选,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对推动行业技术提升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七)省引才引智计划人才评选和国家引才引智计划人才推荐,注重评价人才的实际工作履历、科技能力和岗位贡献,以及对提升我省相关领域科技水平的潜在价值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八)其它科技人才计划也应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七、培育高质量科技期刊。以培育国内一流科技期刊为目标,推动我省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省建设。

  (十九)积极参与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加大对省内重点科技期刊的质量建设和资金支持,力争培育一批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科技期刊。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

(二十)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紧密跟踪国家定期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建立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住本单位的论文向预警名单和“黑名单”的学术期刊投稿。

八、规范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二十一)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篇。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四)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九、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五)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六)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允许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