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技术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暂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72

清洁生产技术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暂行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和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福建省工程技术工程中心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将实验室建设成为福建省在药用植物开发利用研究方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发挥学科带头作用,对外开放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中心。

第二条研究方向和目标

一、研究方向:

(一)药用植物生物技术研究;

(二)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三)药用植物良种繁育与GAP栽培技术研究。

二、研究目标

(一)根据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提供可供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

(二)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三)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五)为行业或领域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三条运行与管理体制

一、工程中心主管部门为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教育厅,依托单位为三明学院。

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工程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考核聘任制,按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法设岗定编。主任全面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业务与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相关工作。

二、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

(一)技术委员会由国内药用植物开发利用及相关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应用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席1人 ,副主席1人,另设常务秘书1人;

(二)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对工程中心的学术领导,审议决定工程中心的研究方向,处理并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和成果评审等;

(三)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程中心主任主持。

第五条开放方式

一、工程中心实行对校内外开放,协作共用。

二、工程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发布工程中心开放研究课题指南,并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有关同行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三、工程中心欢迎校内外专家、同行来工程中心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或自带课题(经费)来工程中心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

四、积极创造条件,与校内外有关单位和学者合作,培养高级研究人才。

第六条科研计划管理

一、校内外专家、科技工作者,均可按工程中心规定的程序(另定)申请工程中心发布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范围内的科研课题。开放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二、工程中心在开放研究课题立项上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工程中心负责接受、初审各课题申请。初审通过的课题,提交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工程中心主任批准执行。

三、工程中心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直接对工程中心负责,按工程中心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工作。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开会期间,课题组长要到会汇报课题计划执行情况。各课题组每年应填报课题 “执行情况年报上报工程中心。

四、工程中心承担的国家、省、市及其它各类课题,均归口由校科研处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管理

一、工程中心主要经费来源为科研事业费(包括工程中心运行经费和研究经费)。工程中心将积极开拓渠道,努力争取国内各方面的支持,筹集研究经费。

二、工程中心研究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三、研究经费按科研课题一次核定,分年拨付。双重资助的科研课题,工程中心核给预算差额部分。

四、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办法、研究经费结余处理等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工程中心承担的国家、省、市及其它各类课题的研究经费,均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科研成果管理

一、工程中心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结果),发表论文时,著工程中心名,注明完成者所在单位;工程中心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可并著工程中心名与完成者单位名。论文发表前,要报经工程中心审阅。

二、工程中心资助与部分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完成者所在单位共有;自带经费和课题来工程中心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归完成者所在单位所有。

三、工程中心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研究项目完成后,由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有关材料由工程中心存档备查。

四、工程中心取得的成果,由其依托单位统一归口报请上级各项成果奖励。

第九条附则

一、本条例由清洁生产技术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二、工程中心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其它管理办法、规定。

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