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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浏览次数:2917


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行)》及其附件已由校第三届第五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新旧文件平稳过渡,原《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明院发〔201341号)与本办法并行适用一年。



三明学院

2021331

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地方一流应用大学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关于“破五唯”教育评价改革指导思想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制”,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二)评聘合一、择优聘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一制度,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应用导向,分类评价。根据学科和岗位类别分别制定职务任职条件,以服务地方成效为导向,合理分类,激发教师创新性和创造力。

(四)鼓励拔尖,特评特聘。制定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机制,对特别突出人才,在岗位职数上予以倾斜。

(五)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鼓励良性竞争,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聘任对象分类、范围

(一)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评聘对象包括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评聘对象为在校专门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聘对象为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授课任务的专职辅导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生工作部、团委认定的专门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经学校聘委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实验技术系列

专业技术岗位设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验技术系列评聘对象为从事实验教学、指导和辅助工作或者维护、管理学校公共服务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学研究系列

专业技术岗位设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科学研究系列指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不含教育管理),评聘对象为学校研究院(所)、教学单位的专职研究人员。

(四)教育管理系列

专业技术岗位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教育管理系列评聘对象为学校教育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五)其他系列

1.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专业系列

图书资料、档案专业技术岗位设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出版职称级别分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专业系列评聘对象为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系列

指提供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的管理工作人员,申报人必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与现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除高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我校自主评聘外,其他行业评审的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原评审权限报送省、市各有关评审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评聘结合,根据《三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符合我校岗位设置相应职务要求以及本系列有聘任职数方予以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学校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高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凡申报聘任我校教师(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学生思政、实验、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符合《三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修订)》、《三明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三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三明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修订)》、《三明学院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三明学院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修订)》的规定。

第六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凡要求申报聘任我校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会计、审计、工程、医疗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福建省相关系列职改文件要求(取得相应资格)以及《三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与高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晋级相同的任职时间要求。

第七条 调岗和转系列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须转聘同级别且与现任岗位要求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调岗和转系列人员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可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调岗和转系列后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可以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基本任职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风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服从聘用单位安排。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四)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学历、学位。

(五)申报教师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高一级资格,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教育管理系列高一级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管理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六)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每年累计应不少于15天或90学时。申报教师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资格未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须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不含外语)进修考试合格成绩。

(七)申报教师职务人员须开设公开课。申报讲师职务人员的公开课由本单位组织开设并评议;申报副教授以上职务人员开设的公开课,由所在院系专家和校教学督导团共同进行听课评议,其中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人员,公开课测评成绩应达到优秀,其他申报人员应达到良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刑事处罚期间、受党纪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2.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不得申报。

3.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

4.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5.任现职期间发生1次Ⅱ级或2次Ⅲ级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延迟1年;发生1次Ⅰ级严重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延迟2年。

6.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后,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和聘任。

第九条其他要求

(一)学校制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要求。各单位在学校任职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为推荐聘任条件。

(二)高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所涉及的成果、年龄及任现职年限等的认定或计算,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当年的630日。

(三)应聘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应与其现从事工作岗位、申报的学科和职务系列相符。

(四)受党纪政纪等处分的人员,职务聘任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十条为了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顺利开展,学校组建校级聘任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单位负责组建考核推荐组。

(一)校聘任委员会

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务、科研、学工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7人,且为奇数。校聘任委员会任期为一年,聘任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或从专家库中抽签产生。

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二)校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或结合学科职务申报人员实际情况,根据学科共性特征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其中各学科专家不少于3人。

校学科评议组根据需要可由校内或校外专家担任,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教育厅高校教师职务评审专家库中产生。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学科评议组成员于开会前抽签产生。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评议正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学科评议组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向校聘任委员会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单位考核推荐组

1.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考核推荐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按照“三个不一样”决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岗位职数向校学科评议组和校聘任委员会推荐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考核推荐组成员由各单位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并报人事处备案,任期二年。

2.校机关职能部门推荐考核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人事处牵头,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工会、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任期二年。主要负责对校机关部门应聘教育管理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按照“三个不一样”决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岗位职数向校学科评议组和校聘任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同时,根据岗位职数情况,负责档案、会计、工程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推荐评审工作。征得校聘任委员会同意后,由人事处委托省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委员会进行任职水平评审或推荐参加资格水平考试。

3.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推荐考核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分管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任期二年。

(四)校聘任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各单位考核推荐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校聘任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各单位考核推荐组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近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第六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体根据《三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所确定的原则设置。

因学科专业发展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不平衡,学校可根据具体需求,设立若干全校性教授、副教授的竞争性岗位,用于全校优秀人才竞争性聘任(2年内不计入相关学院职数)。教授竞争性岗位职数的使用,按当年申报竞争性岗位人数的70%确定岗位数(四舍五入);副教授竞争性岗位职数的使用,按当年申报竞争性岗位人数的60%确定岗位数(四舍五入)。学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本学科3人,其他学科1—2人,人数为奇数),对申报竞争性岗位的教师进行评审、答辩,并根据评审答辩情况进行打分,排出次序。申报学校竞争性岗位者,一经申报不得退出,否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取得校聘岗位资格的教师,如符合竞争性岗位要求,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竞争性岗位职数的评审、答辩。

(二)学校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拟聘职务岗位、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对所在单位没有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教师不予受理。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根据拟聘岗位信息(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和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实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

(四)各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考核推荐组根据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考核,并按不超过拟聘岗位数11.2的比例向人事处提交排序推荐人选。

对于确有真才实学且业绩突出,但因所在教学单位无职数的教师,各单位可推荐其参加全校性竞争性岗位聘任,学校择优聘任。

各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将其材料报送人事处。

  1. 学校资格审核:人事、教务、科研、学工等职能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资格审核小组,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组长。对相关单位推荐的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等基本情况,通过校内办公平台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代表性成果送审。经学校资格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应聘人员符合聘任条件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将其代表性成果送审鉴定。代表性成果送审实行匿名鉴定,其中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应经3位省外高水平大学同行专家鉴定,其中若有2位同行专家认为其学术水平和条件尚未达到应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则不予进入下一环节的聘任程序。代表性成果包含论文、著作、教学案例库、专利、标准、成果鉴定、咨询报告等。

代表性成果送审结论当年有效,如当年评审未通过,下一次申报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新成果,并至少更换一项送审代表性成果。

(七)校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校学科评议组对各单位考核推荐组推荐并通过代表性成果鉴定的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校聘任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校学科评议组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在通过学科评议的人选中,根据得票数及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服务地方成效等实际情况(学科评议组应详细说明推荐与不推荐理由),按不超过拟聘岗位数11.1的比例向校聘任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

(八)校聘任委员会确定拟聘人选。校聘任委员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获得校聘任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后,聘任委员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办理聘任手续。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章 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领域取得特别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聘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要求按《三明学院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预聘

第十三条为鼓励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对我校培养和引进的在教学、科研岗上未获得高级职称的博士可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聘期三年,享受校内副高同等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预聘期内若正常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预聘期视同其高级职称任职时间。

第十四条预聘人员在预聘期三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和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但应符合所聘职务的业绩要求,成果须以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九章 纪律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应聘材料,若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并取消应聘人的应聘资格,已经聘任的解除聘任,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和聘任。

第十六条实行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推荐及学校聘任意见等,在本单位或学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评审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方可推荐或聘任。

第十七条 校学科评议组和校聘任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禁止外传内部评议和讨论情况。对在评聘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有关工作资格,情形严重的移送纪检机关依法依规依据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推荐组、校学科评议组、校聘任委员会成员遇有亲属或本人申报聘任时,该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不准探听专家评议组和聘任工作组织内部讨论情况,或找专家和工作组织成员说情或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和聘任,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或学校教职工对聘任程序、聘任结果等有异议的,或认为其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公示期间有权向各级聘任工作组织或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其中复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和聘任,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有关聘任岗位等级、聘任合同的条款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三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每轮聘期3年。

第二十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制度,学校制定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受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服务地方等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转岗、解聘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等人员,学校不受理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严格按学校聘任条件进行聘任,不得降低标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经同行专家评审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科研业绩,不受论文、项目等条件限制,可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上一年度申请聘任未通过人员,本年度申报,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须增加与申报资格条件相应级别的新成果。

第二十七条任职年限为实际聘任且考核合格以上的年限。其中,任职期间全脱产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学习的,任职年限按闽人发[2006]125号文件执行;非脱产进修学历学位,当年度能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的,可计入实际聘任年限。任职资格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33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三明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修订)》

2.《三明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3.《三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4.《三明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修订)》

5.《三明学院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6.《三明学院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修订)》

7.《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科研教研项目及成果认定办法(修订)》

附件1

三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等能力,为教师聘任提供依据,特制定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任职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不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

第三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副教授职务实行分类评聘,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型和服务地方型,以教学科研并重型为主。

第五条教授职务按照理工类、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进行分类评聘。

 第二章 业绩标准

第六条论文论著

(一)A

1.《三明学院学术刊物分类认定办法》中认定为A级的刊物。

2.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百佳出版社)1部。

3.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1部。

(二)B

1.《三明学院学术刊物分类认定办法》中认定为B级的刊物。

2.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10万字以上(百佳出版社)1部。

2.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优秀教材奖1部。

(三)C

1.《三明学院学术刊物分类认定办法》中认定为C级的刊物;

2.经教务处认定的自编教材。

第七条 研究项目(教改、科研)

(一)A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级学科专业建设点、一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中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

2.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科技项目1项。

3.主持省级重大教研类项目或科研类重点以上项目1项(理工类单项大于10万,社科类单项大于5万)。

(二)B

1.主持并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等省级项目1项。

2.主持并完成省级学科专业建设点、一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中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

3.主持并完成市厅级教科研项目2项(不含自筹)。

(三)C

主持校级项目1项,或参与市厅级项目1项。

第八条成果获奖(专利、标准、获奖、作品)

(一)A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3名)、或第二等次奖(前2名)、或第三等次奖(第1名)。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2项。

3.参与1项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且该标准、规范或规划已得到实施(前5名)。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认定、审定、批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法、新成果(国际先进)、设备首台套等1项(前2名)。

5.艺术、音乐类教师的作品(合作的应为第一作者,下同)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展览;或作品参加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美术专业展览,获优秀奖以上;或本人(作品)参加文化部、教育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音乐比赛获奖;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画册1部(须16开本、作品在60幅以上);或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第二等次奖2项,或第一等次奖1项(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2项以上;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2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4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6.体育专业教师,在全国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或破记录1次;或在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

7.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国家级称号。

8.获全省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第一等次奖。

(二)B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6名)、或第二等次奖(前5名)、或第三等次奖(前3名)。

2.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1项。

3.参与1项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且该标准、规范或规划已得到实施(前5名)。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认定、审定、批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法、新成果(国内领先)、设备首台套等1项(前5名)。

5.艺术、音乐类教师的作品(合作的应为第一作者,下同)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展览福建省选拔展;或本人作品参加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美术专业展览,获入选奖;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画册1部(须16开本、作品在30幅以上);或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第二等次奖1项(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1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2件以上。

6.体育专业教师在列入全国运动会项目的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其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中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前六名1次。

7.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8.获全省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等省级教师教学竞赛奖。

(三)C

1.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授权专利(中国、职务专利)3项。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校级教学类竞赛奖1项。

第九条 服务地方(横向项目、咨询报告、成果转化)

(一)A

1.主持研制的单项科技成果技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2.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政策咨询报告被中央国家机关采纳或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3.主持横向产学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理工类7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艺术体育类2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理工类180万元、人文社科类130万元、艺术体育类50万元以上。

(二)B

1.主持研制的单项科技成果技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2.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部门采纳或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上的肯定批示。

3.主持横向产学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理工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艺术体育类1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理工类50万元、人文社科类35万元、艺术体育类16万元以上。

(三)C

1.主持研制的单项科技成果技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2.撰写(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的政策咨询报告或改革方案、有效成果等被市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3.主持横向产学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理工类10万元、人文社科类6万元、艺术体育类3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理工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艺术体育类5万元以上。

第十条人才培养(育人成果)

(一)A

1.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并获得A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获A类省级第一等次奖1项。

2.艺术、音乐类教师,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中获得省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第一等次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2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3.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学生入围全国运动会决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八名;或指导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3名。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并获得授权1项。

5.指导学生(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教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B

1.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获A类省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三等次奖1项。

2.艺术类教师,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省级第三等次奖以上1项(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1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或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1件以上,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3.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公共体育组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6名,或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体育专业组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3名。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实用新型专利(中国、职务专利),并获得授权2项。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

(三)C

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获D类以上省级奖项。

2.艺术类、体育类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入围省级专业竞赛。

3.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专利(中国、职务专利),并获得授权1项。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

 第三章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为助教。

 第四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任助教4年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二)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需具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三)具有社会实践工作经历3个月以上或在行政岗位上锻炼半年以上。

(四)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良好。具体评估办法见教务处测评方案。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作用,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获评院级优秀课程思政。

第十四条具备以下教科研业绩条件:

1.C级论文论著1篇(部)。

2.C级的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中任选1项。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副教授职务实行分类聘任,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型和服务地方型,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型是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主体,教学型和服务地方型不超过所在二级单位副教授职数的15%

第十六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博士后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35-40周岁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七条40周岁以下的博士教师必须持续有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如由学校派出进修一年之内的,可减少一年计算,下同),兼任学校中层领导或行政管理岗位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

(二)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需具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三)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社会实践工作经历6个月以上或兼任行政工作一年以上。

(四)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须达到相应类别要求,具体评估办法见教务处测评方案。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作用,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主持校级课程思政项目或参评校级优秀课程思政。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并重型聘任条件

教学科研并重型是指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的专任教师,是应用型大学教师队伍的主体。专任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

(一)教育教学工作

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良好以上。

(二)业绩条件:

1.B级以上论文论著2篇(部),其中A级论文论著1篇(部);或B级论文论著3篇(部)以上。

2.B级的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中任选1项。

第二十条教学型聘任条件

教学型是指长期从事专业课、基础课(含实验)、公共课等教学工作,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教学效果优秀,并获得公认,同时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

1.教学工作量条件: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2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至少开设2门公选课。专业课教师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38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400学时。

2.教学工作质量条件: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良好以上,其中有四年为优秀;或者近三年连续为优秀;且近五年累计六学期学生评教排名连续在所在学院参评教师的前20%

3.教学经历条件:教龄满20年或年龄满45周岁。

(二)业绩条件:

1B级教育教学类论文论著2篇(部);或B级教育教学类论文论著1篇(部)且C级教育教学类论文3篇。

2B级的教育教学类的研究项目、成果获奖、人才培养中任选1项。

第二十一条服务地方型聘任条件

服务地方型是指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外,主要承担较多的技术咨询与推广、成果转化或企业技改项目、公共政策与其他科技咨询、艺术创作与推广等服务地方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

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良以上。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二)业绩条件

1.完成B级的服务地方项目1项且B级论文论著1篇(部)。

2.B级的研究项目、成果获奖、人才培养其中1项。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岗位晋升条件

(一)申报学校竞争性副教授岗位人员除应符合晋升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教学型副教授或服务地方型副教授职务的业绩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得分排名位于所在学院(部)教师的前50%

2.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

3.教学科研并重型须增加B级的服务地方1项;教学型须增加与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相关的B级业绩1项;服务地方型须增加服务地方B级业绩1项或原业绩的两倍以上。

第二十三条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

2.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

3.40周岁以下不具备硕士学位者,任讲师6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1.增加A级业绩2项(含服务地方1项)。

 第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45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持续、有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学术造诣较深厚,在学科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能够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具备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科研能力强。在教学法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在本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任副教授期间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

(二)具有学校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市厅级以上教科研平台负责人(任期满3年)经历,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并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和在院(部)以上举办过学术讲座或报告3场。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优秀,具体评估办法见教务处测评方案。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作用,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获评校级优秀课程思政。

第二十八条业绩条件

具备C级服务地方业绩1项,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授(理工类)

1.A级论文3篇;或A级论文2篇且A级专著或教材1部;或B级以上论文4篇,其中A级论文2篇。

2.A级的研究项目1项或B级的研究项目2项;或A级的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中任选1项。

(二)教授(人文社科类)

1.B级以上论文3篇,其中A级论文2篇;或B级以上论文2篇(其中A1篇)且A级专著或教材1部。

2.A级的研究项目1项或B级的研究项目2项;或A级的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中任选1项。

(三)教授(艺术体育类)

1.A级论文2篇;或A级论文1篇且A级专著或教材1部。

2.A级的研究项目1项或B级的研究项目2项;或A级的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中任选1项。

第二十九条竞争性岗位晋升条件

申报学校竞争性教师岗位人员除应符合正常晋升教授业绩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每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排名位于本学院(部)教师的前50%

2.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以上。

3.增加A级服务地方或成果获奖业绩1项。

第三十条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业绩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4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增加A级研究项目中的第一条和其他2A级业绩;或A级的服务地方1项和其他A级业绩2项。

 第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获得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A级业绩,可视同于发表A级论文1篇,最多仅限1篇且只视同一次。该视同条件与其他评聘条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二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十三条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在晋升时仅限使用1次)

第三十四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与所从事岗位工作一致的相应级别成果,可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评聘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附件2

三明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等能力,为教师聘任提供依据,特制定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任职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专门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为助教。

 第三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任助教4年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二)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需具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三)具有社会实践工作经历3个月以上或在行政岗位上锻炼半年以上。

(四)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良好。具体评估办法见教务处测评方案。

第七条业绩条件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C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出版经学校教务处认定的自编教材1部。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校级项目1项,或参与市厅级项目1项。

2.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获校级教学类竞赛奖1项。

3.撰写(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的政策咨询报告或改革方案、有效成果等被市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主持横向产学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3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获D类以上省级奖项;或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完成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博士后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35-40周岁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40周岁以下的博士教师必须持续有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如由学校派出进修一年之内的,可减少一年计算,下同),兼任学校中层领导或行政管理岗位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

(二)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需具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三)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社会实践工作经历6个月以上或兼任行政工作一年以上。

(四)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须良好,具体评估办法见教务处测评方案。

第十一条业绩条件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满足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业绩条件第1条。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并完成省社科基金等省级项目1项。

2.主持并完成省级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点、一流课程、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

3.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不含自筹)。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6名)、或第二等次奖(前5名)、或第三等次奖(前3名)。

5.主持或参与(前3名)1项省部级以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工程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且该工程或规划已得到实施。

6.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7.获全省高校教学竞赛等省级教师教学竞赛奖。

8.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部门采纳或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上的肯定批示。

9.主持横向项目,单项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16万元以上。

10.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获A类省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三等次奖1项。

1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1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

第十二条竞争性岗位晋升条件

申报学校竞争性副教授岗位人员除应符合晋升副教授的业绩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得分排名位于所在学院(部)教师的前50%

2.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以上。

3.增加副教授的论文论著、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方面业绩1项。

第十三条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

2.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

3.40周岁以下不具备硕士学位者,任讲师6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增加教授的论文论著、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业方面业绩2项,或单项特别突出(两倍及以上)。

 第五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045周岁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十五条45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持续、有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任副教授期间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

(二)具有学校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市厅级以上教科研平台负责人(任期满3年)经历,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并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和在院(部)以上举办过学术讲座或报告3场。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优秀,具体评估办法见教务处测评方案。

第十七条业绩条件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B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须在A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2.B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须在A级刊物上发表1篇),且正式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方向专著20万字以上(百佳出版社)1部 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1部。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级学科专业建设点、一流课程、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

2.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

3.主持省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单项经费大于5万。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3名)、或第二等次奖(前2名)、或第三等次奖(第1名)。

5.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工程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且该工程或规划已得到实施。

6.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国家级称号。

7.获全省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第一等次奖。

8.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政策咨询报告被中央国家机关采纳或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9.主持横向项目,单项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10.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并获得A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获A类省级第一等次奖1项。

1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第十八条竞争性岗位晋升条件

申报学校竞争性教师岗位人员除应符合正常晋升教授业绩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每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排名位于本学院(部)教师的前50%

2.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以上。

3.增加教授的论文论著、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方面业绩1项。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业绩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各类表彰1次,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4年以上。

(二)业绩条件

增加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级学科专业建设点、一流课程、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和教授的其他业绩2项;或增加主持研制的单项科技成果技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和教授的其他业绩2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获得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A级业绩,可视同于发表A级论文1篇,最多仅限1篇且只视同一次。该视同条件与其他评聘条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在晋升时仅限使用1次)

第二十二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与所从事岗位工作一致的相应级别成果,可申请转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职务资格。转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评聘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附件3

三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生思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推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申报对象: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授课任务的专职辅导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生工作部、团委认定的专门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经学校聘委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奉献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相关学科知识和学生工作的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具备妥善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个月以上;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为助教。

 第三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任助教4年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思政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不含外语)进修考试合格成绩。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

每学年平均完成不少于4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含入学教育、主题班会、专题党团课等),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第八条工作能力、实绩

熟练掌握学生工作各项业务技能,能够针对当代学生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提出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连续2年学生工作考核(学生工作部、团委工作人员参考年度一线考察民主评议结果,下同)在合格以上,且任期内学生工作考核排名在前1/2至少1次。

第九条 业绩条件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C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论文1篇。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参与校级与工作方向一致的科研、教研、党建或思政项目1项。

2.创作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网络传播的作品1项;或在省级以上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1项;或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1项。

3.获校级教学(辅导员)技能竞赛第三等次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各类专业比赛并获奖;或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E类省级第三等次奖以上奖项;或作为学生党支部书记主持开展党建工作项目获得校级第三等次奖以上奖项。

5.所带学生集体或个人获市级以上综合荣誉(非学生竞赛);或作为党支部书记,所在支部获得校级以上先进党组织。

6.获评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党建与思政精品案例(论文)获校级第二等次奖及以上表彰;或获评市级思政工作荣誉或其他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博士后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35-40周岁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

5年平均每学年平均完成不少于4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含入学教育、主题班会、专题党团课等),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二条工作能力、实绩

具备良好的思想教育、组织领导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连续5年学生工作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任期内学生工作考核排名在前1/3至少1次。

第十三条业绩要求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在B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2.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论文2篇,且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社会科学研究(思政教育)专著8万字(不累计)。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创作在中央级知名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系列网络传播作品1项;或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高频次网络传播作品1项;或作品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1项。

2.主持并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参与并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前2名)1(参与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课题相关论文或其他成果、下同)

3.主持并完成省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项目、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党建工作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等1项;或作为负责人获评省级网络文化工作室、团干名师工作室等省级思政工作集体。

4.获评省级思政工作荣誉或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获评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或党建与思政精品案例(论文)获省级表彰;或获省级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第三等次奖

5.累计3次学生工作考核排名在前1/3,且年度考核优秀至少一次。

6.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A类竞赛省级第三等次奖(排前2名)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主持并完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且评价为优秀;作为学生党支部书记主持开展党建工作项目获得省级第三等次奖以上奖项

7.所带学生集体或个人获省级奖励(非学生竞赛类,不含国奖、励奖)。或作为党支部书记,所在支部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党组织

省级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第二等次奖以上;或获评福建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福建省最美高校辅导员以及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等荣誉称号1可折抵条件(一)。

 第五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十五条工作能力、实绩

具备良好的思想教育、组织领导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连续5年学生工作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任期内学生工作考核排名在前1/3且年度考核优秀至少1次。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工作

每学年平均完成不少于4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含入学教育、主题班会、专题党团课等),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七条业绩条件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专著

1.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A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B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3.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B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社会科学研究(思政教育)专著20万字以上。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国家级科研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科研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前3名)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2.作为主要完成者获与工作方向一致的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第一等次奖前3名、第二等次将前2名、第三等次奖第1名);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第一等次奖前3名、第二等次奖前2名、第三等次奖第1名)。

3.主持并完成国家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项目、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党建工作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等1项;或作为负责人获评省级网络文化工作室、团干名师工作室等国家级思政工作集体。

4.创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刊发作品,并形成系列网络传播的作品1项。

5.获评全国性思政工作荣誉称号;或获评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或党建与思政精品案例(论文)获国家级表彰;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等次奖。

6.累计5次学生工作考核排名在前1/3且年度考核优秀至少三次。

7.获评全国性思政工作荣誉称号;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等次奖。

8.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A类学生竞赛省级第一等次奖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主持并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且评价为优秀;或作为党支部书记主持开展党建工作项目获得国家级第三等次奖以上奖项。

9.所带学生集体或个人获全国性综合荣誉(非学生竞赛类;不含国奖、励奖);或作为党支部书记,所在支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党组织。

获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第二等次奖以上;或获评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等荣誉称号1项可折抵条件(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文件中所指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成果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需通过实名认证)

第二十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与所从事岗位工作一致的相应级别成果,可申请转评学生思政系列教师职务资格。转评学生思政系列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相应职务1年以上(其中评聘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学生思政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附件4

三明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任职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及网络中心、融媒体中心等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四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或其他聘用人员已约定的,可确认为实验员。

 第二章 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备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助理实验师。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实验员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专业水平

每年均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和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助理实验师职务:

(一)完成岗前培训的要求。

(二)完成实验教学环节的训练。

 第三章 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实验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后,任助理实验师6年以上。

第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院或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技术工作。从事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与系统维护管理等工作且能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不作实验教学要求。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九条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C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实验工作报告(字数3000字以上);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校级或横向项目1项,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项目1项(前3)。

2.参与完成能替代10万元以上同类设备的自制设备开发项目或软件研发项目1项(前5名),且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通过。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专利(中国、职务专利)1项。

4.参与实验室建设项目(平台)1项以上。

5.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1项。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博士后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实验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过2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教学效果良好。同时,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从事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与维护、省级科技平台相关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校园系统维护与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工作且业绩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不作实验教学业绩要求。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制定过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解决过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或专任教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业绩条件

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B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并发表C级以上1篇关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

2.B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与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的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8万字以上,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优秀教材奖1部。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并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省部级项目1项或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不含自筹)。

2.获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6名)或第二等次奖(前5名)或第三等次奖(前3名)。

3.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1项以上。

4.主持完成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类15万、社会科学类6万以上(不累计、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和相应科研课题成果)

5.主持学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设计或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并已获得本校立项建设并应用,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C类及以上学科竞赛,并获省级第二等次奖3项,或省级第一等次奖1项或国家级奖项1项。

 第五章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高级实验师5年以上。

(二)4045周岁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任高级实验师5年以上。

(三)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任高级实验师5年以上。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同时,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从事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与维护、省级科技平台相关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校园系统维护与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工作且业绩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放宽实验教学业绩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负责或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其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

(四)积极指导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实践性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授牌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六)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承担并组织领导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七)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指导和培养过 1 名及以上实验技术中级职称人员或青年专任教师。

第十五条业绩条件

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中服务地方C级条件之一,并具备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理工类:在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百佳出版社)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1部;或在B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其中须在A级刊物上发表2篇。

2.人文社科类:在B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其中须在A级刊物上发表2篇;或在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须在A级刊物上发表1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百佳出版社)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1部。

3.艺术体育类:在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百佳出版社)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1部。

(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级学科专业建设点、一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中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

2.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科技项目1项;

3.主持省级重大教研类项目或科研类重点以上项目1项(理工类单项大于10万,社科类单项大于5万)。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3名)、或第二等次奖(前2名)、或第三等次奖(第1名)。

5.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2项。

6.参与1项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且该标准、规范或规划已得到实施(前5名)。

7.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认定、审定、批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法、新成果(国际先进)、设备首台套等1项(前2名)。

8.艺术、音乐类教师的作品(合作的应为第一作者,下同)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展览;或作品参加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美术专业展览,获优秀奖以上;或本人(作品)参加文化部、教育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音乐比赛获奖;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画册1部(须16开本、作品在60幅以上);或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第二等次奖2项,或第一等次奖1项(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2项以上;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2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4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9.体育专业教师,在全国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或破记录1次;或在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

10.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国家级称号。

11.获全省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第一等次奖。

12.主持研制的单项科技成果技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13.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政策咨询报告被中央国家机关采纳或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14.主持横向产学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理工类7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艺术体育类2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理工类180万元、人文社科类130万元、艺术体育类50万元以上。

15.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并获得A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获A类省级第一等次奖1项。

16.艺术、音乐类教师,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中获得省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第一等次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2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17.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学生入围全国运动会决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八名;或指导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3名。

18.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并获得授权1项。

19.指导学生(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教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0.作为负责人管理总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主持完成实验中心有关检测检验、职业技能资质(省级或相当)的申请、认证及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21.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改进,并对所属实验中心落实学校实验室7S管理,其成果经3位以上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并报校教指委鉴定,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获得正高级实验师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的业绩,可视同于发表A级论文1篇,最多仅限1篇且只视同一次。该视同条件与其他评聘条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八条已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高等学校实验专业技术职务同级任职资格,须从事1年以上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并取得与本学科实验工作相关的相应级别成果,可申请转评实验技术职务。转评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与晋升同一级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相同。转评实验技术同级职务后,须履行实验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附件5

三明学院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校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科研人员科技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为科研人员聘任提供依据,特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研究院(所)、教学单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三章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中级2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下的博士教师必须持续有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三)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社会实践工作经历6个月以上或兼任行政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业绩要求

并具备条件(一)至(三)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以第一作者在B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5篇,其中须在A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与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的专著1部(排名前2,个人20万字以上)可相当于A级论文1篇。

(二)研究项目

1.主持或参与国家级1项(前2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且累计科研经费理工类不低于3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5万元;或主持横向产学研项目,理工类单项到校经费60万元或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社会科学类单项到校经费30万元或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

(三)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按等级分前532位)。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国、职务专利)5项。

3.参编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认定、审定、批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法、新成果(国际先进)、设备首台套等1项(前5名);

5.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获A类省级第二等次奖1项(前2名);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三等次奖1项。

 第四章 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学历资历

(一)任副高级职务3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持续有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八条业绩要求

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C级服务地方业绩1项,并具备条件(一)至(三)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以第一作者在A级刊物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在中科院SCI刊源二区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与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的专著1部(排名前2,个人20万字以上)可相当于A级论文1篇。

(二)研究项目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1项(国基金面上项目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1项以上(累计科研经费理工类不低于8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40万元)。

2.主持并完成横向产学研项目(理工类单项到校经费100万元或累计到校经费240万元,人文社科类单项到校经费60万元或累计到校经费150万元)。

(三)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按等级分前543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第一等次奖(前3名)第二等次奖(第1名)1项。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中国、职务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中国、职务专利)5项,且转化后到校经费不低于60万元。

3.参编国家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项。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认定、审定、批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法、新成果(国际先进)、设备首台套等1项(前2名)。

5.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并获得A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前2名);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B类国家级第二等次奖1项,或A类省级第一等次奖1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条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在晋升时仅限使用1次)

第十一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科学研究工作1年及以上,符合高一级申报资格条件的,在岗位数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申报高一级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附件6

三明学院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管理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特制定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任职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党务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在岗人员。

第三条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系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申报教育管理系列高级职务人员,若行政职务未达到规定级别,其科研成果(论文、论著和课题等)达到教师系列相应级别的申报条件(副研究员参照教学科研并重副教授,研究员参照人文社科类教授),可降低一级行政职务的要求。

 第二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确认研究实习员资格。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后,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第七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业绩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民主评议合格。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并提供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和个人工作总结各1份。

第九条科研、管理业绩

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对实际工作(与从事岗位工作相符)有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正科级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6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0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须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须2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民主评议良好。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份。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1次或重大表彰、记功。

第十三条科研、管理业绩

具备以下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B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且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管理专著8万字(不累计)以上。

3.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B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且撰写(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政策咨询报告被市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二)科研成果、管理工作

1.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或教研(教育管理)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并完成市厅级科研或教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省部级(教育管理)研究项目(前6名)1项。

2.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管理专著8万字(不累计)以上。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第三等次奖以上1项(第1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二等次奖级以上(前3名)、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第一等次奖(前2名)。

4.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市厅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表彰。

5.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主持并完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并评价为优秀;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A类竞赛省级第三等次奖(前2)。

6.主持横向服务地方项目,单项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学科5万元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45周岁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45岁以下,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10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副厅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厅级领导,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5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2年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能够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指导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改革创新,在本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六条工作业绩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经学校民主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起草过学校学院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份。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1次或重大表彰、记功。

第十七条科研、管理业绩

具备以下条件(一)和(二)中各1项。

(一)论文论著

1.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A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B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3.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B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管理专著20万字以上。

4.C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B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且撰写(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二)科研成果、管理工作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教育管理研究课题2项以上。

2.在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管理学术专著20万字。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第二等次奖以上1项(第1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二等次奖以上(前2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第一等次奖(第1名)。

4.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荣誉奖项。

5.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A类学生竞赛省级第一等次奖(前2名)

6.主持横向服务地方项目,单项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校经费16万元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可申请转评教育管理系列职务资格。转评教育管理系列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育管理系列职务1年以上(其中晋升研究员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原职务取得之日起计算。

附件7

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相关科研教研项目及成果认定办法(修订)


为了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研教研及服务社会业绩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项目认定

(一)科研项目

国家级特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重大、重点、杰青、面上、青年等项目);国家973、国家863、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国家软科学、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等项目及国家级艺术规划、国家级教育规划项目)。

省部级特指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市厅级特指省政府其他厅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设区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局、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二)获奖级别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或国家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

国家级科研奖包括国家科技三大奖(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盖国务院章。

省部级科研奖包括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盖省级人民政府章;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科学),证书盖教育部章。

第二条教研项目认定

国家级特指教育部下达的教研计划项目;省级特指省教育厅下达的教改计划项目。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级别的认定,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学术刊物级别认定

(一)学术刊物级别以《三明学院学术刊物分类认定办法》认定为准,高一级刊物的1篇论文可折抵低一级刊物论文2篇(仅限1篇用于折抵)。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及科研成果。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研究内容必须与申报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四)高级职称申报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3篇。

(五)科研业绩中论文要求发表在B级刊物2篇及以上的,其中发表在《三明学院学报》的论文可视为(仅限1篇)B级刊物1篇(要求发表在B级刊物1篇的,不可列入)。

第四条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专著、译著、教科书等著作的字数均指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累计。专(译)著、教科书若为合著的,其个人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明的字数为准,未注明个人撰写字数的,按合著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第五条科研教研项目课题、横向科研课题(含服务地方经济)必须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课题参与人员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论文或成果。

横向科研课题(含服务地方经济)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和完成相应科研课题成果,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聘请专家鉴定并写出评价结果。

第六条学科竞赛是指教育部高教司和省级以上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或组织的专业比赛。创业创新训练项目是指《创业创新训练项目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项目。

艺术竞赛中(含艺术、音乐类)获得奖项,主办单位应为教育、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音协、美协、舞协等专业协会。

第七条有关教学、科研成果奖及项目级别由教务、科研等部门根据我校相关规定审核认定。

第八条主持项目的时间认定以任现职内的立项时间为准;市系指设区市;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九条关于代表性成果送审鉴定

(一)正常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提交2项代表性成果,其中破格晋升教授须提交3项代表性成果。送审代性成果作均须是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论文或专著等,并以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将其代表性成果送审鉴定。代表性成果送审实行匿名鉴定,送3位省外高水平大学同行专家鉴定,其中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原则上送省外“一流大学”或国内其他知名高校教授鉴定,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原则上送省外“一流学科大学”或国内其他知名高校教授鉴定,其中若有2位同行专家认为其学术水平和条件尚未达到应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则不予进入下一环节的聘任程序。

代表性成果送审结论当年有效,如当年评审未通过,下一次申报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新成果,并至少更换一项送审代表性成果。

第十条本办法由三明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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