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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兼职、客座等校外专家聘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769



第一条 为发挥校外专家对我校重点工作的支持支撑作用,规范有关聘用工作,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求,通过考察评价受聘人员的实际学术水平和工作水平,遴选聘用校外专家。

第三条 聘用校外专家岗位的类别有:客座岗位、兼职岗位、校外专业人才岗位。

第四条 客座和兼职的具体岗位包括:冠名以“客座”或“兼职”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面向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研究学者(面向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等。受聘客座岗位的人员一般不享受岗位报酬,兼职岗位的可享受报酬。

第五条 校外专业人才岗位包括:冠名以“校外”的项目指导教师、实践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受聘人员是否取酬以及取酬方式可依据劳务费管理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

第六条 客座和兼职岗位一般面向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专家。包括:教育部和我省本科专业教指委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认证专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型企业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负责人;面向我校师范教育提供条件的中小学及学前教育专家、具有专业技术专长或政策理论专长的人员;学校特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其中,客座岗位具有荣誉性质,可不规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兼职岗位要求受聘人员以非全职的形式,具体参与我校内涵和条件建设工作,并约定权利和责任。

第七条 受聘客座和兼职岗位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遵纪守法;

2.承认我校章程,遵守我校有关管理规定;

3.具备受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优秀的学术造诣或行业技能,或有较高的学术界、产业界知名度和影响力,或在某一方面具有专长,能够助推我校各项事业发展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曾受聘过二级教授或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表彰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一般不超过70岁。

受聘兼职岗位的人员,应保障每年有19个月专门用于我校的工作时间,能够具体地参加或主导学校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或有效助力学校开展重要工作。

第八条 受聘客座和兼职岗位人员的职责由审批表或协议书约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联合或指导学校科研人员申报重要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申报成果奖励;

2.指导参与学校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点建设、科研平台建设、智库建设;

3.指导参与我校“四新”建设、一流专业申报建设、专业认证、审核评估等工作,申报重点科研教研教改项目;

4.汇聚办学资源,协助人才引进和建设工作,加强校内外交流合作,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等工作。

5.其他有利于学校建设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校外专业人才岗位一般包括:联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指导人员、学年度均参与指导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校外实习实训的人员、军事理论课或军训指导人员、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及各类专题教育或实习实训的人员等。

第十条 受聘校外专业人才岗位的人员,应同时符以下条件:

1.政治合格,遵纪守法;

2.承认我校章程,遵守我校有关管理规定;

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连续2年及以上时间在所在单位或到我校参与有关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职责由协议书约定。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1.聘用申请。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申请,填写《三明学院聘用校外专家审批表》。

2.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或科技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聘用审批。学术委员会讨论或授权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4.签订协议。受聘兼职岗位的人员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兼职岗位人员应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应与享受待遇基本对应,考核指标应明确、可行。其他人员不签订协议书。

5.聘书颁发。人事处制作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聘用待遇

1.客座岗位人员、校外专业人才岗位人员不固定取酬,可根据完成工作的具体情况按规定领取劳务费。

2.兼职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到校工作时间、具体承担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实行一事一议确定报酬,或约定按具体贡献的事项逐项计算并规定总量限额的方式取酬。酬金支付可采取按月、学期、学年或者协商支付等形式发放。来校工作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可在协议中予以明确。除合同约定酬金外,不再支付其他奖励或报酬。

3.聘用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学科平台、实验室、图书信息资源等学校资源。

第十四条 管理与考核

1.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2.聘用人员所依托的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作用。

3.聘请学院具体负责聘用人员工作量的统计和酬金的申报发放等事宜,对于兼职人员可按其在我校或为我校实际工作时间不连续按月发放酬金。

4.在聘期结束前对受聘者进行考核。

5.受聘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应由本人提前10天提出申请,经受聘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6.若受聘人员受到处理处分等原因,不宜再聘用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所依托的二级学院应认真负责,本着“必要、自愿、对等、合规”的原则聘用专家人员。在洽谈时应约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并议定与工作职责基本对等的待遇报酬。二级学院应对聘用协议的内容真实性、考核业绩的真实性、报送兼职人员工作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校外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明院办发〔201734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三明学院聘用校外专家审批表

2.三明学院聘用校外专家协议书

3.三明学院聘用校外专家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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