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为规范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育实践顺利开展的原则,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从相关学院教学经费中列支。
二、经费使用原则
经费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
三、经费的使用范围
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主要用于相关学院开展教育实践(含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工作有关费用的支出。
四、报销项目及具体办法
(一)实习、见习指导费
1.支付实习、见习指导费。按实习生300元/人/期、见习生30元/人/周标准支付给实习与见习学校,由实习、见习学校进行统筹分配。
2.指导费报销所需票据:实习、见习学校接收款项后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能正式报销的发票;或者由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实习、见习学校如不能提供正式票据,可填写我校“劳务补贴发放表(校外)”领取实习、见习指导费,发放表由右上角注明学校名称。
(二)学生交通费
1.三明市内交通费
在三明市内开展教育实践的学生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从学校出发无需换乘公交的按2元/生/天支付,需换乘一次及以上的按4元/生/天标准支付,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等。费用发放至学生本人校园卡。
2.外地交通费
在三明市区外开展教育实践的学生可凭车票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或予以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交通车船票费用,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费用发放至学生本人校园卡。学院统一租赁车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计财处规定租车,实报实销。
3.学生交通费由各专业教育实践带队老师负责报账核销。
(三)指导教师补贴
指导教师出差指导教育实践活动,住宿费和补贴按出差标准执行,见《三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17〕29号)。
脱产挂职的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补贴按照《三明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及挂职锻炼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5〕54 号)执行。
(四)保险费
参加教育实践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保险费,各学院按程序凭票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
与教育实践工作相关的费用,凭票据按程序实报实销。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师范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