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15来源:学生工作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0

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修订)

(明院办发〔2024〕38号,2024年7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等重大资助项目。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认定工作组,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各项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明确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为主要责任主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各项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  具体运用

“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条(一)至(四)类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二级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  每学年开学学生处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直接登录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信息系统将根据学生填报信息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量化测评分值。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得出民主评议分值。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结合学生的在校表现、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对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评议得分和测评得分严重相背离的学生,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等调查认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复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根据全省量化评估认定最低指导线确定学生资助等级,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五)建档备案。学校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要求

 

第十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二级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资格:

1.发现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者;

2.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十  学生处和二级学院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

 

  附则

 

第十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程度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为扩大学生资助范围,根据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负担和在校表现情况,原则上特别困难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5000元,困难学生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00元。这里所指资助额度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社会捐助所获得的资助。

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202491原《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