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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3380

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明院办发【202028号,三明学院20207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和预科学习的学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性质、本人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开除学籍: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第六条 对成立或参加非法团体、政治、宗教活动,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像带、录音带等)的,进行其他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策划、组织和煽动罢课、罢考,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煽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参与他人策划,组织和煽动各种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的,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含偷水、偷电、私吞公款、包裹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或偷窃两次以上者,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需负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包庇偷窃和销赃、买赃、窝赃,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等方便者,参照偷窃处分等级。

第九条  对通过使用计算机和手机等现代通讯设备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行为的,下载、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或黄色淫秽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妨碍社会安定和安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参与打架斗殴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以上触犯国家法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三)团伙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指使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六)到校外参与社会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七)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已经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则可以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经请假获准也无正当理由,在学生宿舍夜间门禁23:30后返回宿舍的,属于迟归情况对一个月内迟归达到或是超过规定次数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每月迟归1-2次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1.每月迟归3-4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每月迟归5-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每月迟归7-8,给予记过处分

4.每月迟归9-10,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迟归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经请假获准,也无正当理由,在学生宿舍夜间门禁23:30至次日6:00期间,未在宿舍住宿的,属于夜不归宿。对一个月内夜不归宿达到或是超过规定次数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每月夜不归宿1-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每月夜不归宿3-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每月夜不归宿5-6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4.每月夜不归宿7-8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夜不归宿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迟归不登记、闯岗或登记假姓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异性有不文明举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与非婚姻关系异性同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证据,涂改证件,毁灭证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的。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受到处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含学生自我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管理任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  污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 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办公室、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宿舍私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烧水壶、电热杯、电热棒等违规电器和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私接电源,破坏、违规改造热水器、插座等恶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公共财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2. 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四)晚熄灯后私自在学生宿舍用明火照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因此引发火灾者遵照第五条第二、三款。
第二十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遵照第五条第二、三款。

第二十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规定课程)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学生应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审批。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手续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3日内向学校办理好请假手续。

  1. 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2. 请假1周(含1周)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

  3. 请假2周(含2周)以内由教务处审批;

  4. 请假2周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旷课学时的计算:

1.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2.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旷课1学时。

对一学期内旷课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50-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80-8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所涉及的课程取消考试成绩,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所涉及的课程取消考试成绩,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违背学术、考试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学生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由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  学生违纪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主动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承认错误的;

(二)能主动向学校提供情况,揭发、举证的;

(三)被胁迫参加违纪行为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有事实依据能够证明其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策划违纪行为或积极参与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第二十 受处分的同学取消处分期内各级各类先进或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者,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6个月专业奖学金;受到记过处分者,取消9个月专业奖学金;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12个月专业奖学金。

二十九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 学生违纪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供调查材料(含原始旁证、学生本人写的情况说明、检讨或认识的原件等),报学工部,经研究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调查材料,报学工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发文并存档。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部牵头与相关学院联合调查。

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学工部,经研究后,做出相应处分。

凡涉及政治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和其它涉外事件均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学工部,经研究后,做出相应处分。调查期间,各学院和学工处须紧密配合保卫部门工作。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下发处分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受处分学生,要在学校范围内以非实名(公布学号、姓××、学院、专业、班级、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公布。

第三十  处分意见经批准签发后由学工部统一行文,并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第三十  所有学生违纪事件相关学院和部门,由开始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学工部,学工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发至相关学院和部门;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工部报送学校党政办,待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  处分决定下达后,学生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签收,告知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家长。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执。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校园网公开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公示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处分期限的解除

第三十处分期限的解除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正式下发文件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后自动解除处分期限。

(二)受到记过处分者,从正式下发文件之日起,需经过满9个月的考核期后自动解除处分期限。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从正式下发文件之日起,原则上需经过满12个月考核期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期限。

第三十处分期限的解除条件

(一)在处分期内无再次违纪的,并且学习勤奋,文化课成绩优良或者进步明显;

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义工等,并有事实依据。

第三十处分期限的解除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明学院申请解除处分期限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期限申请。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期限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审查相关材料,研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期限的意见或建议。学工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发文并存档。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需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  学生申诉根据《三明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章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九解除处分期,不等于撤销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能积极改正错误,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鉴定,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可以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但所有处分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四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未办理者,所有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期限申请,解除处分期限决定,归入所在学院文书档案,学生毕业时装进个人档案;开除学籍除归档外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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