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和《三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0%,无补考重修情况;
6.未受过校院两级通报批评处分;
7.所在宿舍未被评为不达标宿舍。
8.所在宿舍大学期间至少须获得一次文明宿舍;
9.大学期间没有连续两年获得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名额推荐
第五条 评审办法:以学院为主,学校审核,落选统筹。
第六条 名额推荐:学院推荐名额=学院评选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人数×A/B(其中,A为省厅下达我校评选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B为评选学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并在推荐名额的基础上增加2名候补名额。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由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院勤工俭学联合会通知学生开始准备先进事迹撰写,学校通知和相关申请表下达时再通知填写表格,第三周院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送资助中心。评审程序为: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学生申请——>评审小组和学生代表进行材料审核——>评审小组组长最终审核——>公示候选人名单——>上报校材料——>学校审核——>省教育厅审核。
第九条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1.设立原则
根据《三明学院2012-201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三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各成员分工、申请者本人回避的原则,设立艺术设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2.人员组成
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组员:全体辅导员
学生代表:院勤工助学联合会成员
3.工作职责
学生代表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填报及初审材料的整理、核查;组员负责评审核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考量申请者综合表现,并进行讨论得出初步候选人;组长负责最终的审核,并确定初审名单表以上报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具体量化评分细则(100分制)
1.学习成绩(70分)
学习成绩得分=优秀率×70;
优秀率=评选学年必修课程成绩80分以上的科目数/必修课程总科目数(包括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限选课,成绩为“优秀”及“良好”以80分以上计算)。
2.义工岗位服务(5分)
根据申请者评选学年参加校内义工岗位服务情况,未受过红黄牌通报批评警告可得基本分3分,每获得一次通报表扬在基本分上加0.5分/次。
3.综合素质(10分)
以申请者评选学年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社会素质三方面情况进行评分,三项均取最高项所得分,不累加,最后以三项所得分数总和作为综合素质的参评分数。
a.政治素质(3分):中共正式党员3分,预备党员2分,共青团员1分。
b.身体素质(3分):根据学生评选学年体能测试成绩,优秀3分,良好2分,合格1分。(体能测试成绩到时由学院统一收集)
c.社会素质(4分):热心参加义工活动,评选学年内完成除固定义工岗位服务以外的义工活动满20小时得2分,50小时的3分,100小时以上得4分。
4.奖惩(15分)
a.诚信(3分):失信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如:学费缓交未按时缴纳)。
b.自强(3分):每学年进行一次自强自立之星评审,获得年度自强自立之星者得3分。
c.自律(3分):旷课一次扣1分,宿舍被通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d.荣誉(3分):参照《三明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细则(试行)》(也就是按我们学院期末算积分时的奖状加分),以评选学年中获表彰多次的以最高奖励分计,重复的不累加(由于校“星级义工”以固定义工岗位服务时长评定,故“星级义工”作加分项)。
e.社会工作(3分):参照《三明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细则(试行)》(按班级算积分时的算法),其中院勤联干事加0.5分。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本人的学习和生活上。如获奖学生欠缴学费,学校将奖学金抵扣其所欠学费。
第十二条 在获奖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出现不适当消费行为,学校将全额或部分收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收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放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中,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附:1.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证明单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量化评分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