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鞋服)学院义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义工服务,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义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三明学院义工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艺术设计(鞋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管理
第三条 我院大学生义工服务活动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院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义工活动管理内容:
1.每位在校大学生必须参加义工服务活动。2013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完成50小时义工服务(专科学生37.5小时、专升本学生25小时);2012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完成37.5小时义工服务(专科学生25小时、专升本学生10小时);2011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完成25小时义工服务(专科学生10小时);2011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完成10小时义工服务。
2.申请参加校内义工的学生到招募义工单位指定联系人处报名,经录用后凭《义工卡》参加义工服务。招募义工单位在学生义工服务结束后,由指定的联系人为学生填写《义工卡》(服务时长以小时计并盖章确认)。对义工服务达15小时以上的学生,招募义工单位每月可按10%的比例评选优秀义工,并在评优学生的义工卡上加盖单位公章。学生于每月16日凭《义工卡》到院勤工助学联合会登记上月义工服务情况,逾期将不予登记,杜绝弄虚作假。
3.每一学期对所有学生进行义工时长汇总及公示,上学期汇总时长范围为9月份至次年1月,下学期为2月至6月。贫困生未能完成义工服务时长的将影响下一学期资格认定,非贫困生未能完成义工服务时长的将未能如期毕业。
4.考虑到义工服务的即时性和多样性,为加强辅导员/教师对义工活动的管理和支持,每位辅导员/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参加义工活动给予1-3小时/卡的确认或提供必要的证明。
5.根据《高教法》规定,学生获得资助需履行相关义务,通过资格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义工时长申请国家助学金,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类)每月义工服务时长满22小时可申请400元助学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类)每月义工服务时长满15小时可申请250元助学金。获得社会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资助金50元/小时履行公益服务职责。
6.A类/B类学生每学年义工时长不得低于220/150小时,其中未达到要求者,将不得通过下一学年资格认定复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规定义工时长的,由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A类/B类学生每月超出22小时/15小时的义工时长将另外登记,作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资助等其他资助义工时长。
第三章 义工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我院设有专门的义工服务岗位,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临时义工活动所有学生都可以参与。校外义工以校团委和院团委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为主,并提供义工证明。
第六条 在进行义工服务时,态度不端正的,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在全院进行通报,第三次将其义工服务情况上报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暂停其义工岗位。
第七条 学生从事义工服务,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学生自主选择义工服务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一旦核实,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星级义工的评选认定
第八条 评选时间:
1.一星级义工以每六个月为单位评选一次;
2.二星级义工以每十二个月为单位评选一次;
3.三、四、五星级义工以每十八个月为单位评选一次;
第九条 评选条件:
1.义工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2.遵章守纪,本年度没有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勤奋学习,成绩合格;
4.义工服务岗位月评至少有一次优;
5.本年度获得国奖、励奖、社会资助、学费减免及所在宿舍不达标的学生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十条 评选流程:
1.申请一星义工,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星级义工申请表》,由院学生科审核后,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在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校学工处;
2.若是申请升星级,需另附现等级的相应证书;
3.我院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本条例及学生义工时长和评优次数,认真评选,并公示评选学生的义工时长和评优次数;
4.评选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评选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宁缺毋滥,反对弄虚作假;
2.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搞个人圈定,做好学生教育引导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获得校“文明宿舍”称号的寝室,宿舍成员每人认定3个小时义工时长,获得院“文明宿舍”称号的寝室,宿舍成员每人认定2个小时义工时长.
第十三条 义工服务相关证明可在学生参加校内各项评优评先、申请助学金及接受社会资助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艺术设计(鞋服)学院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鞋服)学院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