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鞋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设计学院(鞋服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使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切实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艺术设计学院(鞋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坚持主动申请原则、差异性原则、救济优先原则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四条 所有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照规定填写《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根据义工服务原则提交自愿进行义工服务的《承诺书》。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评定,审批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校资助中心申请复议),并报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根据《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院每年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为M=(学院在校生总数*5%*400+学院在校生总数*15%*250)*10月(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类:A类400元、B类250元。
第七条 资格认定为A类的学生原则上领取助学金400元/月,资格认定为B类的学生原则上领取250元/月。
第八条 院勤联督查组干事每天定时对卫生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在岗学生考核均为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相应升岗(B类250元升为A类400元);被通报批评者予以降岗(A档400元降为B岗250元,B岗停止发放当月助学金);学期累计达到三次警告者无论A类还是B类学生一律予以停岗,并且在下学年贫困生资格认定中不予认证。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配合学院以及院勤工助学联合会的工作,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支持时应积极配合,学院每学期召开2-3次助困工作会议,全体贫困生必须参加,以上会议及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贫困生申请资格。
第十条 若有同学反映申请助学金的同学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有不适当的消费行为,经学院查实后,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贫困生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毕业班的同学由于情况特殊,相应减少贫困生认定数量。由于毕业班在校时间只有八周左右,在校期间按照贫困生资格认定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依据《艺术设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艺术设计学院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