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文学艺术类成果奖励办法》已经4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三明学院文学艺术类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推进和鼓励学校专业教师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进一步完善文学艺术类成果量化考核奖励制度,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仅针对奖励发放时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
一、文学类成果奖励范围
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形式的成果,均在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之内。
1.在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①A级刊物发表的作品,每篇奖3800元。
②B级刊物发表的作品,每篇奖2000元。
每期只认定一篇。
2.出版社出版的文学类作品集。
①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千字18元。
②省部级出版社出版,每千字15元。
3.作品获奖
获得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及文联各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戏剧家协会主办)奖的成果,参照国家、省奖励的奖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即获国家奖的成果按原奖金的100%(上限3万元)、获省级奖的成果按原奖金的70%(上限1万元)额度奖励。
二、艺术类成果奖励范围
绘画、雕塑、书法、陶艺、摄影、剪纸、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产品设计、动画设计、数码艺术、影视广告以及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戏剧、广播电影电视、播音主持等形式的艺术成果,均在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之内。
(一)美术、书法、摄影、设计类成果奖励标准
1.在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①A级刊物发表的作品,每篇奖3800元。
②B级刊物发表的作品,每篇奖2000元。
每页图版认定为1篇相应类别的论文,每期只认定一篇。
2.正式出版的画册
①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千字18元。
②省部级出版社出版,每千字15元。
16K每页按2000字计。
3.美术、书法、摄影、设计类作品参展
①文化部与中国美协合办(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中国文联与 中国书法家协会合办(四年一次)的“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文联与中国摄影家协会合办的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文联与中国民间文艺家合办的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工艺美术最高奖“百花奖”,每幅 3500元。
②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全国体育美展(四年一次),每幅2500元。
③中国美协、书协、摄协、民艺协等主办的各类展览,每幅1800元。
④艺术类全国一级专业学会(协会)(见附件)主办的美展,每幅1500元。
⑤省文化厅、省美协、省书协、省摄影家、民艺协等协会主办的展览,每幅 1000元。
每人每场展览只认定一幅作品,以最高奖项计。
4.作品获奖
获得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及文联各协会主办)、省(文化厅、省文联及文联各协会主办)奖的成果,参照国家、省奖励的奖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即获国家奖的成果按原奖金的100%(上限3万元)、获省级奖的成果按原奖金的70%(上限1万元)额度奖励。
(二)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戏剧、广播电影电视、播音主持类成果奖励标准
1.在刊物上发表的音乐、曲艺、戏曲戏剧、广播电影电视类作品
①A级刊物发表的作品,每篇奖3800元。
②B级刊物发表的作品,每篇奖2000元。
每期只认定一篇。
2.出版社出版的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戏剧、广播电影电视类作品集。
①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千字18元。
②省部级出版社出版,每千字15元。
3.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戏剧、广播电影电视类作品参赛(参演)
①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文联与文联各协会联合主办的大赛(演出)、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戏曲梅花奖每个节目3000元。
②参加中国音协、舞协、戏协、曲(艺)协等协会举办的大赛(演出)每个节目1800元。
③参加省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各协会以上专业机构举办的大赛每个节目1000元。
每人每场只认定一个作品,以最高奖项计。
4.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戏剧、广播电影电视类作品获奖
获得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及文联各协会主办)、省(文化厅、省文联及文联各协会主办)奖的作品,参照国家、省奖励的奖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即获国家奖的作品按原奖金的100%(上限3万元)、获省级奖的作品按原奖金的70%(上限1万元)额度奖励。
三、附则
1.以上成果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的作品和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作品不能重复计算,只以最高奖项计奖。
2.本办法不包括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的文学艺术类成果。教师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由校团委负责,根据《三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对于有争议的文学艺术类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5.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艺术类全国一级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一览表
附件:
艺术类全国一级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主管单位 |
| 美术类 | ||
| 1 |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 |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 3 | 中国电影美术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4 | 中国舞台美术学会 | 文化部 |
| 5 | 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 | 文化部 |
| 6 | 中国城市雕塑家协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7 | 中国雕塑学会 | 文化部 |
| 设计类(含服装、鞋类、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包装、建筑设计、室内外设计) | ||
| 8 |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9 |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0 | 中国服装协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1 |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 | 教育部 |
| 12 | 中华服饰文化研究会 | 文化部 |
| 13 | 中国动画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14 |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5 | 中国皮革协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6 | 中国包装联合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7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音乐、影视、摄影和传播类 | ||
| 18 |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19 | 中国世界电影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20 | 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教育部 |
| 21 | 中国电影剪辑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22 |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23 | 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24 |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 25 |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 26 | 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27 |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 |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
| 28 |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9 |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 |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 30 | 中国木偶皮影艺术学会 | 文化部 |
| 31 | 中国壁画学会 | 文化部 |
| 32 | 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 文化部 |
| 33 | 中国戏曲音乐学会 | 文化部 |
| 34 | 中国音乐剧协会 | 文化部 |
| 综合类 | ||
| 35 |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 | 文化部 |
说明:1.艺术类全国一级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特指在民政部注册并取得行政许可、年检达到基本合格以上的与我校艺术类专业相关的一级专业学会(协会)。
2.本附表仅适用于本办法中“艺术类成果奖励范围”第三条第四款。
3.对于本办法未能列举而确为艺术类全国一级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建议,报送校科研处组织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