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费报销管理,鼓励广大教师参加各类研讨会、展览等,根据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订原则:保障参会、参展人员需求,简化补助程序,规范费用开支。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会议包括各类研讨会、展览及其他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凡省级以上文联、美术协会以及文化厅、教育厅、重点高校主办的会议展览,有作品获奖或入选的,或有论文入选学术会议研讨的,经院领导同意可参加颁奖、观摩或讨论,伙食费、来回交通费、住宿费等,经确认可凭票报销。
第五条 各系要严格会议费申报、审批程序。教师在参加各类会议前,要填写申请单,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列出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所需经费明细预算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必须是主办方邀请参加,擅自网络下载通知的无效。
第六条 参会、参展人员应当按规定开支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七条 院办公室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参会、参展人员会议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 参会、参展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参会、参展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