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文件
明院办发〔2013〕35号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三明学院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举办的具有学历教育性质的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以下简称国际项目),促进国际合作办学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二条坚持宏观调控、责权利统一、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三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院部两级管理,院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体制。
学校设立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国际项目的运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挂钩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际学院及各合作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学院负责人兼任。
国际项目实行专业负责制,各合作二级学院设专业负责人一人,由合作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负责项目专业建设和协调专业教学事务。
第四条国际学院承担国际项目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任务。
第五条国际项目专业相关的合作二级学院承担专业建设、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教学、专业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调处理项目建设和发展的相关事务。
第四章教学运行机制
第七条教学人员聘用。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协商相关二级学院聘用校内教师授课。国际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会同人事处聘请适量的校外教师或外籍教师授课。任课教师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优先聘用副高以上职称教师。
国际学院根据国际项目对外语教学的特殊需要,可适量聘用专职外语教师。
第八条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国际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适时与国外合作院校及相关合作二级学院联合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
教学任务由国际学院协调国外合作院校后,会同教务处下达校内相关二级学院执行。
第九条教学质量与监控。国际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联合确立项目教学质量标准。根据主管部门和项目质量标准的要求,国际学院会同发展规划处(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协调合作学院组织开展课程、项目评估工作,确保项目运行质量。
日常教学督导和质量监控工作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二级督导机制。国际学院根据需要建立二级督导和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条学籍管理。按照我国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三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注册管理制度,进行学籍管理。
校内其他专业学生,本人意愿强烈、家长同意,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批准可转入国际学院一年级就读国际项目专业。由国际项目专业招生的学生不得转学和转到项目外专业,但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在项目内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学生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国际学院负责管理。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实行自我管理,国际学院可商请国外合作院校给予适当协助。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国际学院管理人员工作由学校统一考核,其岗位津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教师教学工作量与授课酬金。国际项目专业所需教师纳入专业二级学院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学校有关编制核定与管理的规定以及项目专业学生数核定教师编制和编制补贴(教师超工作量)。
根据国际项目特殊性以及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给予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特殊课酬。
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学院根据相关二级学院所承担的教学任务量以及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审核教师课酬总量后报计划财务处核发经费。相关二级学院可全额发放给授课教师,也可统筹发放。统筹发放的,应制定发放标准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费。为保证专业建设、教学建设和管理正常进行,每学年核拨专业建设费给合作二级学院,用于开展项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基地建设。专业建设费由计划财务处核拨给各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奖励费。为充分调动合作二级学院的办学积极性,学校给予合作二级学院核拨项目建设奖励费,用于专业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超工作量补贴等支出。教务处、国际学院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考核,计划财务处根据考核结果核发。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费与实验材料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经合作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核后核拨给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教学业务费。教学业务费按每年每生标准核拨给国际学院,用于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外教师来校任课所需课酬、食宿、交通等费用,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以上经费标准另文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2013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