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明院办发〔2014〕13号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
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4月17日校行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三明学院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三明学院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与管理,激励校内相关二级学院及教师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确保项目的良性运转,根据《三明学院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三明学院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三明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学院经费管理和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开展国(境)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师编制与授课酬金。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工作由相关二级学院对口负责。人事处根据《三明学院关于教学、教辅单位编制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将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学生数纳入相关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用于核算教师编制。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合作项目教学计划安排优秀教师教授课程,学校根据合作项目主管单位的考核结果支付任课教师特殊的授课酬金,标准:双语授课的专业课和国际通识教育课100元/课时/标准班,雅思或托福培训课程80元/课时/标准班,中文授课的其他课程55元/课时/标准班。考核优秀发放100%、良好80%、合格60%(考核办法另定)。各教师授课课酬由合作办学主管单位核算,报教务处、人事处复核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将教师课酬核拨到相关学院。各相关学院依据任课教师应完成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其在合作项目中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统筹核发。
第三条项目专业建设费。按照400元/生/学年的标准。用于各合作二级学院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制修订、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基地建设、专业发展研究、专业实习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等工作。由合作项目主管单位管理,相关二级学院根据项目专业建设需要申报,经合作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务处核销。
第四条项目专业建设奖励费。标准:按照200元/生/学年。用于奖励各相关专业建设情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业绩(包括落实教学计划、安排课程、选派任课教师、联系合作办学的外方师资、实验教学组织)等工作(考核办法另定)。每学年初由计划财务处划拨总金额的70%给各相关二级学院,每学年末经教务处和办学主管单位考核合格后再拨付余额。各相关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建设情况自主分配。
第五条项目实验室建设费与实验材料费。项目实验室建设、实验材料费(包括艺术专业的模特费)、实践实习费、项目评审费等其他项目建设经费将根据实际需要,由二级学院和合作办学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核拨到相关学院。
第六条教学业务费。国际项目按照600元/生/学年、闽台项目按照300元/生/学年的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核拨合作办学项目主管单位,用于教学业务管理。
第七条 专项接待费。用于合作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与合作高校、企业、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等机构的交流联系,以及接待合作高校教师和有关企业人员来校授课或开设讲座等在食宿、课酬、往返交通费用等方面所需的开支,具体由计划财务处核拨。
第八条 国(境)外教师来校任课的课酬、食宿、交通等费用,按协议执行。
第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承办单位管理人员津贴,按学校规定各类人员相应级别激励性绩效标准上浮10%核拨,每学年末结算。
第十条 “三明学院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财务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院办发[2011]17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2014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