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校药用植物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三明学院)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4   浏览次数:133

福建省高校药用植物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

(三明学院)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为了促进药用植物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及学术交流,药用植物开发利用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1.资助范围

本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内容为:药用植物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开发的关键共性技术,药用植物领域的科技创新,药用植物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构建;珍稀濒危、特产名贵药用植物的野生抚育与野生转家植;新型药源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药用植物的道地性评价与优良种质创制、中药材清洁种植和GAP研究与示范;中药材可持续生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等。

工程研究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福建省高校药用植物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基金项目的申请

3.工程研究中心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有一定时间到本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

(4)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4.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5.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不得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

6.基金每年申请一次,每年的申请时间截止3月31日(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寄送到工程研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申请书。

7.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三、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8.工程研究中心各研究方向的研究室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工程研究中心工作;

(7)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 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9.研究室主任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10.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11.技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工程研究中心将技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12.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于7月初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13.课题负责人应于7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福建省高校药用植物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会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4.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工程研究中心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15.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工程研究中心审批。

16.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工程研究中心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工程研究中心审批。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工程研究中心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17.工程研究中心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工程研究中心作专题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未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18.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工程研究中心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19.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本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20.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1.项目经费的管理

(1)课题经费仅限于三明学院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和三明学院财务制度,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2)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六、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2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药用植物开发利用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Medical Plant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Fujian Province University”,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23.基金课题的完成,至少应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于大学本科学报以上的论文,标注工程研究中心为第一单位。

24.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工程研究中心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工程研究中心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25.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等)归研究者及本工程研究中心所有。

药用植物开发利用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