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评选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位于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体能测试须合格。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等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依据“以院为主、学校复核、落选统筹”的评审办法和各二级学院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进行评审推荐。各二级学院接受学生申请,根据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公示推荐名单和申请学生量化评分排名,形成评审报告,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遵照《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由校内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汇总公示申报材料和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材料需经相关部门的书面核实。召开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最终结果以评审报告的形式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复审批准名单为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获奖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出现不适当消费行为,学校将全额或部分收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