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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餐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464

三明学院餐饮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地为师生服务,确保师生的健康,维护师生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学院校内各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的管理,各服务网点均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招投标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各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予以配合,可委托三明市相关部门招投标,或由学校自主招投标;按三明市招投标政策或学校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推行择优机制,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服务网点合同到期后,委托三明市相关部门招投标的,根据市招投标文件规定,是否享受原承租户政策、待遇,由学校审核。学校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以及经营者经营期间服从管理和履约情况,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学校校级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自主招投标的,根据学校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所有服务网点经营者必须与学校签订管理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时缴纳资产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食品、消防安全培训等,产生费用由经营者自理。

未经学校书面允许,各服务网点经营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包,收取转租金、转包金。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经营者应在相对固定食品及原料采购供货点采购。经营者自主选定的大宗物品采购供货点,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核认定、备案。

    第七条  采购供货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各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经营者必须做好每日进货台账,留存供货商的有效证件,以备查验。同时与大宗食品供货商签定相关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第八条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坏变质、油脂酸变、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政府执法部门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掺假、掺杂、仿造等,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的贮存

    第九条  食品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特别是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第十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一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

第五章  食品的加工

    第十二条  各种食品及其原料在加工前必须洗净,蔬菜与肉类、水产品类应当分池清洗,水池用途需有醒目标注。

    第十三条  加工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坏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严禁使用掺杂掺假或被污染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未经检验合格的禽畜肉及其它食品原料。

禁止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添加剂使用必须有专人保管和记录。

    第十四条  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食品加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工作帽。

厨房重地,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经营者必须做好外来人员进出厨房登记。

    第十五条  接触或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砧板、餐盘以及其他工具、容器等,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做到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并定位存放。灶台、抹布随时保持清洁。

第六章  食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  销售食品时,从业人员的穿戴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个食堂、餐厅工作人员必须统一一种着装,并确保服装干净、整洁。售卖窗口的销售人员必须佩戴帽子和口罩。

    第十七条  食堂、餐厅等销售的熟食品必须留样,并按食药监局要求保管好不同餐次的留样食品,做好日期等完整记录,放入专门的留样冰箱。严禁销售腐败食品或过期食品。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占道经营;禁止销售合同规定以外的产品;餐厅经营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将各类饭、菜品价格公布于醒目处,并严格按照所标价格进行售卖,严禁欺诈行为发生。

第七章  餐饮具卫生

    第十九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做好配餐间及餐具消毒记录,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八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各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必须认真做好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要求每周进行一次以上大扫除,保持场所内外墙面干净整洁,室内无卫生死角,地面清洁无污水,门窗干净明亮,周围环境清洁无垃圾。

    第二十三条  必须做好防蝇、防鼠、防尘、防蟑螂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餐厅、服务场所、工作间等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九章  饮食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饮食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所有人员健康证必须上墙。

    第二十六条  饮食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天必须晨检,并做好记录。上岗从业时必须清洁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佩带工作帽和口罩,并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在校内非住宿区域晾晒衣物,影响学校美观。

    第二十七条  各食堂及餐饮服务网点自主招聘的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及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监管。

第十章  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政府执法部门发放的餐饮卫生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经营食堂、餐厅、饮食店等餐饮服务网点。

    第二十九条  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学校学生膳委会以及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听取和落实师生的意见建议,不断规范饮食服务。

    第三十条  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按规定逐级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学校可进行责令改正、警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拒不改正的,罚款壹仟元(¥1,000.00)以上违约金;情形恶劣的,学校有权暂停供水供电,直至终止合同,同时没收经营者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以下三种情况的,学校有权每次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壹仟元(¥1,000.00)以上:一、未经学校允许,经营者在校内外私自张贴广告,如地面、墙面牛皮癣,影响校园美观,经查实确实属经营者的;二、因经营场所发生恶劣事件,如发生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被媒体报道,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的;三、与学校师生发生争吵,经查实,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或不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等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发生罚款违约金事项时,应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不签收的,可通过张贴于其经营场所的形式传达通知,并由学校财务直接从营业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办理扣除款项事宜;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有一半时,经营者必须立即予以补足,否则学校可取消经营者经营资格、停止供水供电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