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制度建设

通知公告图标
通知公告
三明学院校内店面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429

三明学院校内店面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场所的管理,更好地为师生服务,确保师生的健康,维护师生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学院校内各超市、店面等经营性服务网点的管理,各服务网点均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招投标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各服务网点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予以配合,可委托三明市相关部门招投标,或由学校自主招投标;按三明市招投标政策或学校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推行择优机制,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服务网点合同到期后,委托三明市相关部门招投标的,根据市招投标文件规定,是否享受原承租户政策、待遇,由学校审核。学校将根据校园发展规划,以及经营者经营期间服从管理和履约情况,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学校校级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自主招投标的,根据学校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所有服务网点经营者必须与学校签订管理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时缴纳资产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食品、消防安全培训等,产生费用由经营者自理。

未经学校书面允许,各服务网点经营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包,收取转租金、转包金。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采购供货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各服务网点经营者必须留存供货商的有效证件,以备查验。同时与供货商签定相关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第七条  严禁采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质量不达标的物品、食品,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服务单位占道经营;禁止销售合同规定以外的产品,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

    第九条  做好防蝇、防鼠、防尘、防蟑螂等工作。

    第十条  服务场所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未取得政府执法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不得经营服务网点。所有证件必须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处。

    第十二条  各服务网点自主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及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监管。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以及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听取和落实师生的意见建议,不断规范经营、服务。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学校可进行责令改正、警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拒不改正的,罚款壹仟元(¥1,000.00)以上违约金;情形恶劣的,学校有权暂停供水供电,直至终止合同,同时没收经营者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以下三种情况的,学校有权每次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壹仟元(¥1,000.00)以上:一、未经学校允许,经营者在校内外私自张贴广告,如地面、墙面牛皮癣,影响校园美观,经查实确实属经营者的;二、因经营场所发生恶劣事件,如发生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被媒体报道,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的;三、与学校师生发生争吵,经查实,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或不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生罚款违约金事项时,应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不签收的,可通过张贴于其经营场所的形式传达通知,并由学校财务直接从营业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办理扣除款项事宜;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有一半时,经营者必须立即予以补足,否则学校可取消经营者经营资格、停止供水供电等。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