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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三明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6-06-01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供水供电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和三明供水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管理原则,所有在校内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其使用学校水电资源时,必须安装计量表进行准确计量,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全面实行“定额免费,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学校将依据不同办学特性,逐步将水电资源的供给制调整为基于定额核算的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水电用户的水电用量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保障使用,杜绝浪费。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实行公示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由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供水供电设施管理,履行下述职责:

1.负责受理全校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做好各水电用户的用水用电计量、统计、数据相关报送及审核工作;协调财务处、学生处、物业公司等部门落实相关单位水电数据统计及水电费收缴工作。

2.负责全校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水电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并执行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有效预防并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突发性的水电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无法抢修和维修的水电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并配合供水、供电公司落实抢修。

3.负责学校水电节能管理、宣传与监督工作。

4.制定和完善学校水电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5.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和水电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统计数据做好水电用户使用收费工作。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校内水电供应、维修与维护工作;做好水电使用计量、计费及核实工作,定期向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报送各类水电统计表;协助学校做好水电催缴工作。学生处参与学生宿舍水电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分配平衡,确保供水供电系统稳定运行,校内改造项目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批的项目竣工后所需用水用电,后勤管理处不予供应。

第九条 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设施设备用水用电的详细资料,论证供水、供电的可行性,落实新增水电管线、设施及其经费,经改造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十条 校内新增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在正式接入水电系统之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正式申请,并完成与学校签订的相关水电使用协议手续。待所有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正式的水电供应服务。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设立服务网点或设施,并需要提供取水口、供电电源的支持,需先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并在确认供水供电线路及供应量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将予以批准并安装计量表进行计量。对于因此产生的新增线路、设施等费用,将由申请设立的校外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校内因教学、科研或学生社团等活动需临时使用水电,需遵循以下程序:教学科研活动应事先获得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学生社团活动需按照学校规定,取得校团委等部门的批准。在完成上述审批流程后,方可向后勤管理处正式提出用水用电的申请。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校内各水电用户的计量水表与电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安装、拆卸水电表,所有安装、拆卸操作均需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因使用单位或个人原因导致需要更换水电表,其相关成本费用原则上应由该水电用户自行承担。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计量水电表出现故障或问题,应立即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处理。未及时报修或擅自处理导致的问题,将视为违章行为,并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

第十四条 为保证水电设施使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擅自开关供水设施。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禁止私拉电线为电瓶车充电;禁止破坏电磁阀等设备;离开宿舍、遇停电停水时,应关闭所有照明、用水开关,并切断宿舍内的所有充电及用电设备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风扇、洗衣机、手机、电脑、排插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公有用房(周转房、经营性场所)及学生宿舍发生退房、换房、退租或长期处于无人居住和使用状态的,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统计并确认该用户的水电用量,采取措施切断其入户水电供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水电设施存在损坏情况,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严禁人为破坏和私拆水电设施,违者除需承担设备费用2倍的赔偿外,还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外采用按表计量方式的水电用户,物业公司负责每月按时抄表并统计用量,之后在各公寓的公示栏上公布当月水电用量及费用,校外用户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其缴费信息。各水电用户需在水电费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到财务处足额缴纳水电费用。若逾期未缴费,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日累计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遵循按表计量、每月抄表一次、据实结算收费的原则。根据《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调整学生公寓水电定额的通知》(明院办〔200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学生宿舍水电费实行定额定量管理政策,用水补助2/*生,用电补助5/*生;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国际学生50/*生的电费减免政策。超出上述定额定量部分的水电费用,学校按照国网三明供电公司、三明供水公司、三明市物价局所核定的用水、用电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每月水电费公布后,学生需按时缴纳水电费用,超过7天仍未缴纳的,学校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以维护宿舍的正常管理秩序并确保费用能够及时收取。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用户使用学校水电,其水电费用将由财务处直接从教职工的工资中代扣。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宿舍、宿舍楼栋宿管室(门卫室)水电用量给予一定数额补助,即用水补助5/*间,用电补助40/*间。若实际使用的水电超出此定额定量部分,辅导员宿舍的超支费用将由财务处直接从入住辅导员的工资中代扣,而宿舍楼栋宿管室(门卫室)的超支费用则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为了体现对民族师生的关怀和支持,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精神,校内民族餐厅免收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鉴于寒暑假期间在校师生就餐人数大幅减少,食堂和餐厅实行轮值制度。为减轻轮值食堂和餐厅的经济负担,参照惯例,对其在假期轮值期间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用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并需要使用水电,必须报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在获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装表计量(或按照实际情况核定收费标准),其水电费按出租和经营类的标准收取,上缴财务处入账。

 

第三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除责令赔偿学校的损失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校内外经营性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超过一个月的;

(三)未经批准,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五)公寓宿舍调整或退房时将原有水电设备、设施拆走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从工程开工或人员入住之日起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四)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校规处理。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供水供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水电使用管理、审核和监督检查,做好水电费收缴并对未及时上缴水电费用户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附件1:4-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