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某高校新型电池物理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魏某某,汽车学院党委委员、汽车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蒋某,环境与资源学院党委委员、原副院长卢某某和数学学院党员、教授生某某分别组织校外专家赴长白山等景区旅游,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原后勤资产经营公司旅行社2014年至2016年在经营过程中为学校部分单位及人员公款旅游提供便利,虚列会议费、差旅费、校内用车等科目,掩盖违规公款接待旅游事实。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徐某负直接责任,受到党纪处分。
2.吉林某高校后勤服务集团党委委员、饮食服务中心支部书记、经理王某某等人2013年、2014年两次借开会之机绕道公款旅游,绕道期间发生的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分别为1.18万元、5977元,在后勤服务集团报销。集团3名副处级干部2014年以外出考察名义分别报销差旅费6907元、6405元、7002元。校党委委员、后勤服务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丁某和后勤服务集团党委书记于某某负领导责任,集团财务支部副书记、财务总监郭某财务监管不到位,受到党纪处分。王某某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3.上海某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委员、原院长丁某某2015年7月组织学院教师赴云南对口帮扶县云龙进行考察,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前往腾冲游览景点。2015年8月组织教师赴甘肃考察期间绕道旅游,并报销绕道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和伙食补贴共计6099元。丁某某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受到党纪处分,被免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职务;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4.吉林某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贾某某2016年7月到北京参加同学聚会,在学校报销差旅费5015元。中央巡视组与贾某某谈话期间,其最初不承认用公款支付因私活动费用,在向其出示报销凭证后,才承认以上违纪事实。贾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5.上海某高校二级学院副院长周某带队公款旅游问题。2019年暑期,周某带队一行10人赴甘肃、青海考察,行程安排委托上海某旅行社负责。8天行程中,该考察团与兰州某大学教师、青海某大学教师学习交流各半天,其余时间赴敦煌莫高窟、嘉峪关张掖、青海湖等地考察。整个行程共报销费用98920元,其中景点门票费6860元。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