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卓增蓉 编辑时间: 2018-04-16 阅读人次: 183
教育实习是师范生必不可少的综合实践环节,是师范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提高师范专业学生知识、能力水平和思想综合素质,加深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认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三明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和教学计划安排,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习目的
1.通过教育实习,深入了解实习学校教学实际情况,体验、感受教师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培养和巩固献身于教育事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思想。
2.通过教育实习,使学生在教育实践中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掌握教育教学的一般方法,从而加强对教育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增强对未来教育教学工作的适应性。
3.通过教育实习,学会做班主任工作和组织课外活动、心理辅导等,学会与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交流和沟通。
4.通过实习,进一步提高学生从事中小学教育科研的兴趣和能力。
第二条 实习组织形式
为保证实习质量,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安排各项工作。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实习要求,采用集中定点为主、分散自主或其他相应方式为辅的形式,有组织地开展毕业实习工作。
第三条 实习时间安排
严格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安排实习教学,原则上集中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七学期进行。
第五条 实习场所
集中定点组织实习的,实习单位以实习基地为主;学生分散自主实习的,实习单位应与所学专业相关。
实习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与专业对口,实习单位的条件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师生食宿方便;相对稳定,比较重视学生实习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系(院)职责。各系根据学校制度和专业实际情况,负责实习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职责为:
1.制定和实施《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及实习管理细则。
《实习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的纪律与注意事项等。
《实习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与要求、形式和内容、时间与场所、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经费预算等。
2.联系安排实习场所。从签订实习基地协议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中选择安排。
3.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指导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
集中组织的实习,一般按1:20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分散自主的实习,应配备教师负责有关实习联系、检查、考核及处理有关问题等工作。
4.受理审批学生分散自主实习的申请。学生自愿分散自主实习的,院审查批准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接收函》,并与学生签订《毕业实习安全协议书》。获准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名单须报送教务处备案。
5.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专项培训和安全教育,开展实习检查、调研,处理实习中发生的问题。
6.组织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总结交流,进行系(院)级表彰;做好实习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具体职责为:
1.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熟悉实习学生的专业和思想、表现,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与业务,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及其他必须的准备工作。
2.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指导人员对学生加强全程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3.注意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教育,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系(院)领导及学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者,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告系(院)领导,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4.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为学生排忧解难。
5.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上交实习工作总结,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
6.指导实习期间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院)和学校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擅自离岗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八条 分散自主实习的申请。自愿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本人应向院里提交《申请书》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接收函》,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并与系签订《毕业实习安全协议书》,方可实习。
第九条 实习基本任务。实习学生应完成《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规定的任务。
师范类学生教育实习时间为12周,基本任务为:(1)教学工作实习:听课30节,编写详细教案12篇,试讲12次,授课12节,批改作业24次(全批全改);(2)班主任工作实习:独立组织主题班会1次,组织出黑板报(墙报)1期(次),根据实习学校实际情况参加家长会1次;(3)撰写1000字以上教育实习小结1篇。
第十条 纪律要求。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遵守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因病或其他原因确不能参加实习者,应提供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报告,向院里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者,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违者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为确保毕业实习质量,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开展校内外实习情况检查。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成绩评定标准。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实习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各专业实习成绩优秀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实习成绩评定程序。(1)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和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给出评语及评分建议。(2)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的评分建议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出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
第六章 总结表彰
第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院里将组织开展总结交流活动,表彰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指导老师和实习生。
三明学院教育与音乐学院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