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卓增蓉 编辑时间: 2018-05-23 阅读人次: 254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加快知识更新,拓展学术视野,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修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含教师、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选送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计划选派的原则。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等要求制订教师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各二级单位根据年度计划进行选派。
(二)坚持倾斜重点,择优选派的原则。根据教学和科研需求,学校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教师、特色专业、新设专业教师和应用型专业教师。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先进称号或学年度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送。
(三)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选派教师进修培训要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需要相一致。
(四)坚持合约管理,违约赔偿的原则。对学校承担培养费用的教师实行合同管理,明确服务年限及赔偿责任。
第四条选送类别、条件
(一)学位(学历)进修
报考博士限定为在职(委培或定向),不得报考全日制统招类型;专任教师须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从事行政、教辅及辅导员岗位的教师应在校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
报考硕士一律不脱产学习;从事行政、教辅及辅导员岗位的教师应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者,学校一律不予办理任何手续或出示相关资格审核证明。
(二)国内访问学者
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任职须满3年及以上,年龄在53周岁以下,任现职以来须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或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访学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行政、教辅岗位及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访学期限为一学期。计划近二年内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优先选送。
(三)课程进修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承担本教学单位新开设的专业急需课程,或学科专业调整后需要更新知识结构。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学期。
(四)社会实践进修
50岁以下的专任教师,选送到本专业有影响力的省内外大中型企事业进行培训实习等,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社会实践进修必须有明确的进修要求和考核办法。
(五)短期培训班
凡新补充到学校工作但未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师业务提高培训班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短期培训。
(六)博士后流动站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在职从事研究工作。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不超过1次。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凡具备进修基本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进修申请。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结构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根据本人申请,于当年5月或11月向人事处报送下半年《师资进修计划》。
(三)人事处汇总后,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级干部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提交校党委会审定。当年计划,当年有效。
(四)进修内容、形式、时间一经审定批准,不得变更改动;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一经批准当年有效;若未考取,则应重新申请。如因升学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30日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于每年6月25日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进修要求
(一)进修人员离校进修前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签订相应的进修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对于未签订协议者,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资助经费。进修期间与选送单位和学校人事处保持联系,学习结束后,服务期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对于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进修任务或擅自脱离学习者,学校不予报销进修期间的各项费用。
(三)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全脱产学习一年,其后2-3年每年应回校承担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
(四)访学期限为一年的教师,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应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访学期限为半年的教师,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应在国家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篇。
(五)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师须完成至少3门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交听课笔记),并获得课程证书。
(六)人事处及所在二级单位对进修教师按规定进行考核和鉴定。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三明学院教师进修登记表》,并将学习的每一门课程向本学院(部)师生员工做一次学术报告,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汇报,经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之后连同进修结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复印件以及进修成绩表、学习单位鉴定等有关材料送交人事处师资科,以此作为经费报销、职称评聘、履职考核的依据。
(七)教师进修期间不得随意调整进修内容、时间和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确需调整或因故不能坚持进修的,应经所在单位、人事处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八)进修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七条费用与待遇
(一)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
1.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承担学费并提供其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享受校内进修津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奖励性绩效的50%)。住宿费按校财务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学年报销往返一趟差旅费。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等均采用预借款方式,待学成返校履行协议后予以报销,未履行协议者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等相关项目金额(预借款)全部由个人承担。
2.攻读博士学位不超过四年,遇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申请获准。如延期至五年后毕业的,则每延期一年扣减10%的校内博士学位奖励。
(二)国内访问学者和课程进修
学费(培养费)报销原则上不超过:文科14000元/年,理科16000元/年,艺术类20000元/年。
进修期间住宿费按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并报销每学年往返一趟的差旅费。完成进修任务者可享受其访学期间岗位奖励性绩效(给予补齐)。未完成任务者,脱产进修期间,只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奖励性绩效津贴的50%。
(三)社会实践进修
根据《三明学院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岗前培训、管理课程培训班报销学费和考试费,其他费用自理。参加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五)博士后研究
在职(不脱产)博士后研究期间,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六)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一律不脱产学习,获得学位后给予报销学费的50%,其他费用自理。
(七)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等节假日不脱产进修(包括攻读博士学位、访学、实践进修、英语培训等),其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等以年为单位累计天数,按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进修后服务期及违约赔偿
(一)教师进修结束后,以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并返校工作的当月起计算服务年限。各类服务年限分别是: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为8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为4年;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及社会实践进修(进修时间为一学期及以上)一般为3年。
(二)进修教师违反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应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学习期间总费用:包括脱产学习期间工资、进修费、差旅费、福利费、进修津贴等学校为其提供的一切费用。
2.服务期限违约金:按《三明学院教师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3.对于违约并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学校有权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自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